中国社会工作学会成立于2015年5月,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领域国家一级学术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现任会长由北京大学教授王思斌担任,学会主要业务开展包括:承接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推动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建设、社会工作政策研究和咨询、开展境内外学术交流等。
发展历史
2015年5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社会工作领域的国家一级学术团体——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出席成立大会并为学会揭牌。
主要职能
学会章程明确规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承接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推动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建设、社会工作政策研究和咨询、开展境内外学术交流等。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长:王思斌
副会长:关信平、李迎生、顾东辉、陈树强、范斌、赵一红、徐道稳
秘书长:邹学银
副秘书长:孙莹、费梅苹、张曙、王颖
组织机构
二级委员会:
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家庭与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
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
中国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
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儿童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
组织章程
学会章程-中国社会工作学会
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学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al Work Academy,英文缩写为:CSWA。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国内从事社会工作研究及支持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密联系中国实际,开展社会工作学术活动,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与增进人民福祉做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相关工作;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社会工作领域标准的研究、起草、技术审查、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委托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成效评估,对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项目及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价,提升社会工作发展质量;
(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实务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研究与建设;
(五)开展社会工作培训,普及社会工作知识;
(六)参与、组织国内外社会工作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创办相关期刊;
(七)承担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从事社会工作学科研究和支持社会工作事业发展。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8日第二次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