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艺术协会,简称中国艺协(CAA),创立于1994年12月31日。是经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组织,组织主管单位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科学技术部。
建设宗旨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始终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密围绕“服务社会、发展艺术、规范行业”的根本宗旨;切实履行艺术行业协会的先锋作用,建立和完善艺术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倡多样性多元性发展。具体从事全国性社会艺术的服务、发展与管理;挖掘民俗民间非物质文化艺术,承接政府社会艺术的职能和科研课题,举办各种艺术门类的艺术活动和艺术节;制定各艺术门类的行业标准,做好社会
艺术考级工作和艺术人才的培训、考核、审定、颁证,以及艺术企业、艺术产业认证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旅游部门、商会协会的合作,借助艺术金融搭建一个社会艺术的运营平台,让更多的艺术机构和艺术工作者、艺术爱好者具有充分展示的更广大空间,努力创建无愧于时代的社会艺术生活,鼓舞全国各族人民朝气蓬勃迈向未来。
集业务培训、考级测评、标准制定、国际合作、书刊编辑、展览展示、艺术交流、
咨询服务历史沿革
2023年12月26日,中国社会艺术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时尚专业委员会的筹建申请。
机构领导
常务副会长:杨林
副会长:白十源、余永德、舒勇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rt Association,缩写:C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社会艺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艺术工作者和艺术爱好者及在社会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协会建设;始终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发展方针,开展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艺术工作;以“服务社会、发展艺术、规范行业”为根本宗旨,围绕“文化艺术、体育艺术、科技艺术”三大领域开展工作,深度阐释社会艺术的全面性与广泛性;建立和完善艺术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多样性多元化发展,促进国内外文化融合、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助推文化兴国、强国的崭新风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产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文化艺术、体育艺术、科技艺术三大领域相关的社会艺术研讨、传播、人才培训、艺术金融服务、艺术类科技研发推广与国际人文交流项目;
(二)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引导社区群众文体建设;
(三)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测评、评定与认证工作;
(四)开展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五)制定各艺术门类的行业团体标准;
(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展社会艺术相关的展览、展示、展演及大型活动;
(七)汇集社会艺术领域专家、学者力量,挖掘、整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古艺术品,开拓现代艺术品;
(八)依照有关规定收集、编辑、出版社会艺术相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刊物、教材、资料,建立网站及公众号;
(九)为政府提供文化艺术购买服务,受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承办社会艺术项目或其他相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在社会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工作者,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事业单位、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艺术培训中心,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符合条件要求者填写“会员登记表”;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三)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七)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一)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二)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果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9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艺术协会
获得荣誉
2008年5月13日,向四川省汶川县等地震灾害地区进行爱心捐赠,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的表彰。
2019年6月24日,“艺术扶贫”项目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的表彰。
2013年,荣获文化部办公厅颁发“文化部先进社会组织”。
公益项目
儿童音乐启蒙工程
儿童音乐启蒙工程(简称“儿启”),是由盛中国、刘诗昆等百位老艺术家倡议发起,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文化部支持、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主办的大型公益慈善项目。旨在为全国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以及留守、失依儿童多的地区的学校捐赠设施齐全的“快乐音乐教室”,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儿童艺术启蒙教育的问题。
“儿童音乐启蒙工程”公益项目自从2012年启动以来,已惠及两岸三地160多所学校,直接受益的儿童达10多万人。受益学校的音乐素质教育由“无物教、无法教、随意教”转变为“重视、鼓励、积极开展与配合”。在各地捐赠仪式过去一周年之际,“儿启”和全国红军小学建设工程理事会在北京政协礼堂,为孩子们组织了一场汇报演出。演出中,孩子们拿着受赠乐器尽情弹奏,拿着曾经陌生的话筒放声歌唱,身着华丽的演出服翩翩起舞。不似以前那样拘谨、那么生涩、那般毫无技巧。在听到他们久经练习的发声技巧、看到他们较专业的弹奏指法、感受到他们配合默契的婀娜舞步后,在场老艺术家们都无比的感慨:天赋加努力也需要有人帮助与眷顾才能成功啊。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工委顾秀莲主任也颇为感动,现场授予盛中国“爱心大使”荣誉牌匾。
儿童艺术启蒙工程
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主办、由盛中国、刘诗昆等老一辈艺术家发起的“儿童艺术启蒙工程”再次扬帆起航,向多所学校捐赠设施齐全的“快乐音乐教室”,受到受赠学校师生及各大媒体的高度重视。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援助喀什市公益项目签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民政系统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推动全国性社会组织援疆行动落到实处,2021年9月13日,中国社会艺术协会对口援助喀什市“儿童艺术启蒙工程”公益项目签约仪式在乌鲁木齐举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喀什地区民政局、喀什市人民政府、中国社会艺术协会相关负责同志出席签约仪式。喀什市副市长徐燕代表喀什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社会艺术协会党支部书记杨春晖签订对口援助协议书。
社区老年艺术服务工程
2014年9月27日,由国家文化部中国社会艺术协会、黄石市委宣传部、黄石铁山区区委区政府主办,黄石电视台、黄石广电移动电视承办,黄石市港发置业有限公司、中华慈善总会周森基金协办的全国“社区老年艺术服务工程”公益项目启动仪式暨捐赠仪式在湖北省黄石市启动。
全国“社区老年艺术服务工程”公益项目旨在以社区为依托,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该公益项目邀请到数百名各艺术门类的艺术家们下基层,进社区,深入到全国各地社区老年群体中,为这些曾经为共和国付出青春和热情的老年人们,进行“传、帮、带、教”。捐赠艺术器材,创办艺术教室,倡导老年人用艺术养生,引导老年人接触新领域、培养新爱好,做到真正的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动漫艺术进校园”大型公益活动
2016 年 11 月 28 日,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主办的动漫艺术走进校园捐赠活动首站从路上丝路新疆开始启航分别为新疆伊犁尼勒克县的军民双语小学、喀什麦盖提的库木库萨尔双语小学、乌鲁木齐三十五双语小学三所学校,捐赠了校服、动漫图书、书包、画具、动漫卡通形象毛绒公仔等物品。
“燎原星火 钢铁长城” 公益大展
2017年 8月1日,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主办的《“燎原星火 钢铁长城”——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共和国90位将军翰墨丹青作品展》在北京举行。
此次展览共有90位共和国将军(20位上将、30位中将、40位少将)90幅翰墨丹青作品参展。300余位嘉宾出席了活动。本次展览作品形式多样,风格各异,具有很高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准,充分体现共和国文武双全的将军们集文韬武略、智勇双全于一身,展现威武雄壮的军人本色和炽热深厚的爱国情怀。作为公益性活动,在展览现场内,由多位将军书画艺术家挥毫泼墨,进行笔会活动。一幅幅力透纸背的丹青墨宝,充分展示本次展览的翰墨风采。同时,对于弘扬开展军民融合、军民共建的优良传统,将红色文化植根于全国人民心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戏曲惠民工程
2017年9月12日至14日,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主办的《戏曲惠民工程》全国巡演走进湖南长沙。本次长沙巡演邀请到国家京剧院、北京京剧院、湖南湘剧院、湖南省花鼓戏剧院等近10家国内知名剧院以及诸多戏曲名家倾情奉献名曲名作。
“小小冰球暖暖爱”贫困儿童冰球公益活动
2018 年 7 月 21 日,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支持的首届“猎手国际冰球嘉年华”暨“小小冰球暖暖爱”贫困儿童冰球体验教学公益活动在北京开幕。
童心童画·致敬最美逆行者
2020年,在全国上下战胜新冠疫情的决胜阶段,由头条公益、CAA儿童艺术启蒙工程公益基金联合发起,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主办,CAA美术教育委员会承办的“童心童画·致敬最美逆行者——中国社会青少儿绘画艺术作品网络征集展示”公益活动启动,全国各地青少儿踊跃参加。并于2021年4月8-10日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成功举办“童心童画·致敬最美逆行者 童心童画——中国社会青少儿绘画艺术作品网络征集展示”公益画展。
向党的百年华诞献礼宣传片诞生
为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社会艺术协会组织拍摄“永远跟着共产党 社会主义万年长一一中国社区中老年人红色足迹颂党恩文艺表演”宣传片,向党的百年华诞献礼。 本片拍摄活动,吸引了来自各条战线的五千多名离退休中老年人踊跃参加。
庆祝建党百年全国校园管乐团队网络展播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歌颂我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的辉煌历史成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热情筹备、发起和主办《“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庆祝建党百年全国校园管乐团队网络(央视频)展播》活动,收到来自全国许多小学、中学、大学和社会教育机构的参展视频作品,受到全国广大青少年儿童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取得圆满成功。
2012年5月30日,“儿童音乐启蒙工程”公益项目启动,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2013年 1月11日,“儿童音乐启蒙工程”勇登珠穆朗玛峰。
2014年9月27日,启动“社区老年艺术服务工程”公益项目。
2021年9月13日,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援疆行动,为喀什市98所中小学校捐赠650万元教学设备。
协会活动
中国社会艺术美育工作大会
2021年8月2日,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主办的2021中国社会艺术美育工作大会在上海世博展览馆隆重开幕。旨在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艺术教育行业新生态。为国内中小学、幼儿园、各类型艺术教育培训机构等提供行业支持、企业交流、信息互通、资源合作的大型行业交流平台。
CAA标准舞·拉丁舞舞蹈艺术展演
2019年4月13日至14日,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主办的首届CAA标准舞·拉丁舞舞蹈艺术展演在北京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举办,邀请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0家舞蹈培训机构的2500余名舞者参加。
打造“唯怡·东方情人节”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成都广播电视台、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长时间对“牛郎织女”这一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深度挖掘与整理后,联手共同将“七夕”这个传统节日所歌颂的忠贞爱情、人们对理想爱情的向往与追求结合当下最流行的社会艺术活动凭借网络科技广泛推广呈现给民众,把传统的“七夕”打造成为时尚的“东方情人节”;在挖掘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的同时,引领新时代社会艺术发展潮流,让更多民众了解并参与到具有新时代面貌的传统而时尚的民俗活动中。
和谐中国翰墨情
2015年元月21日晚,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主办的“和谐中国翰墨情——2015年中国书画艺术界春节晚会”在
全国政协礼堂隆重举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铁力瓦尔地,海军原副政委冷宽,国防大学原副校长张兴业,海军航空兵原司令员马炳芝,文联副主席高运甲以及原空军副司令员景学勤中将等数十位首长将军都来到现场观看了此次文艺晚会。本次书画界春晚区别一般春晚的节目形式,它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以美术、书法的艺术表现形式渗入整个晚会的节目、舞美、音乐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中华文化的精神内涵,通过精心的打造,将使其成为一场具有高品味、高水准、高层次,以传承中华文化为宗旨的精神盛宴。在继承传统精华的同时,也有诸多创意亮点和突破,使节目努力做到贴近百姓、扎根生活,让创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观众有亲切感,归属感。
2021厦门音乐季
2021年7月23日,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指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主办,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思明区教育局、华侨城天视文化集团承办的2021厦门音乐季在厦门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联合国内11所顶级专业音乐院校、协会等机构共同参与,邀请百余名国内外知名音乐艺术家通过“线上+线下”形式倾情加盟,共襄一场彰显“一带一路”人文交流宏大构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音乐交流、文旅融合盛会。
一带一路万里行——走进米兰世博会
自习近平主席“一带一路”倡议构想提出以来,中国艺协充分发挥文化艺术职能,紧扣“一带一路”倡议主题进行宣传、组织活动。2015年,中国社会艺术协会(文化部)和
中央新影集团(CCTV)共同主办“一带一路万里行——走进米兰世博会”大型活动,6月3日,“一带一路万里行——走进米兰世博会”大型人文纪录片《世纪丝路》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开机;8月8日,“一带一路万里行——走进米兰世博会”车队从上海世博园出发,经历霍尔果斯出关、与哈萨克斯坦人民共度古尔邦节、途径格鲁吉亚、俄罗斯、土耳其等多个国家,并与之展开了文化、经贸等方面的深度交流对接。车队历时70多天、经过全程近216000余公里的艰苦长途跋涉,于10月19日圆满抵达米兰世博会,并在米兰世博会中国馆举办了“一带一路万里行——走进米兰世博会·主题日”活动,向世界展示了中华民族传承了五千年的文化艺术和合作诚意,并以文化艺术带动和促进了经济贸易的发展。
艺博会代表团飞赴迪拜世界艺术博览会
2016年3月,中国艺协艺博会代表团,带队飞赴迪拜
世界艺术博览会现场,考察国际市场上中国艺术品的地位及需求,为中国文化产业转型提供真实可靠的理论分析和切实可行的方法建议,为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寻找新机遇。通过迪拜世界艺术博览会这个国际平台,中国艺协加强了我国文化艺术的国际传播能力,为我国文化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借鉴,为推动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我国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做出了努力。
出席2016迪拜国际投资年会
2016年4月9日,一支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中国对外交流协会、中乐汇-中国名人俱乐部、黄埔会及黄埔名媛会成员组成的业界精人士、商界领军人、著名艺术家以及行业组织代表等36人,赴迪拜国际会展中心参加了2016迪拜国际投资年会,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中阿交流考察活动。年会以“对外直接投资新世界、主要特征和最佳解决方案”为主题,由阿联酋经济部主办,阿联酋副总统、阿联酋总理、迪拜酋长谢赫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授权并出席年会。
2014年1月21日,“儿童音乐启蒙工程”走进台湾嘉义县。
2017年8月1日,主办纪念建军90周年翰墨丹青作品展。
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1日,民政部对中国社会艺术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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