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发展协会
民政部下属部门
中国社区发展协会(China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CCDA),成立于2013年8月,民政部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由全国从事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团体、城乡社区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国社区建设领域首个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协会设会员部、秘书处、项目部、培训管理部和标准部5个常设机构,已有分支机构14个。主要职能包括为社区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参与社区发展评估和相关政策制订、开展学术研究和国际合作、组织项目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发展历程
2013年8月20日,中国社区发展协会成立,姜力当选首任会长。
2016年9月13日,2016中国社区发展年会在合肥召开,选举米有录为中国社区发展协会会长。
2022年7月15日,社区发展协会换届大会在京举行陈越良当选中国社区发展协会新一届会长。
2023年5月28日,中国社区发展协会社区心理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举行。
2023年8月26日,中国社区发展协会社区应急安全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2023年12月10日,2023全国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发布会在京召开。
2024年1月16日,中国社区发展协会分支机构工作总结暨工作计划会在京召开。
2024年2月29日,“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幸福家园行动”在上海市正式启动。
2024年8月26日,中国社区发展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顺利召开。
2024年11月30日,2024全国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发布。
2024年12月18日,中国社区发展协会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暨2024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在京召开。
主要职能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城乡社区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与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提出社区(村)发展建议,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反映基层诉求;
(三)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相关工作,提供社区社会服务;
(四)组织、参与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援助,改善社区的文化体育民生;
(五)推动智慧社区、未来社区建设协作交流,传播社区发展领域的各种信息;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接培训事项;组织开展社区发展项目的培训;承接社区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培训;
(七)搭建社区发展工作交流的平台,推动社区交流,宣传展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经验做法;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社区发展状况、社区服务状况评估和社区发展领域信用评估,并发布评估、评价报告;
(九)开展社区发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港澳台交流、国际合作;
(十)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按照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
(十一)开展所属领域团体标准制定,经批准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开展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经营会刊;
(十三)开展社区治理实务指导,为社区治理项目提供管理咨询。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常设机构
中国社区发展协会根据必要和效率的原则,设立秘书处、会员部、培训部、项目部、标准部五个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一)秘书处
负责协会常设机构办公事务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协助协会领导组织协调协会办公事务日常工作;负责党务、财务、人事、行政、后勤和档案管理等内部工作;组织制定常设机构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等。
(二)会员部
落实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社团管理的要求;承办秘书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日常工作;发展会员、服务会员、收缴会费;管理协会各分支机构依法依规运行;联络相关社会组织等。
(三)培训部
推动社区发展领域人才体系建设,培养行业优秀人才,建立该领域人才库。开展社区发展领域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及委托培训教育;搭建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各地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编制(录制)培训教材等。
(四)项目部
围绕全国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策划设计品牌项目。对协会的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了解与收集相关信息,形成项目建议,报协会研究;负责协会项目的管理和组织,为协会提供一个高层次的项目交流平台;保持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的最新动态;不定期组织项目交流活动;负责组织协会内部各项目小组立项、审批、验收等,监督各项目小组进程,并按时对各项目进度进行汇总公示,为各项目小组提供支持;负责组织、举办各类活动、比赛;负责实施认定工作;承担政府委托项目;完成理事会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标准部
把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的成果进行团体标准的转化和复制推广,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在社区的落地。负责标准化课题研究;负责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与质量控制;推动标准宣贯、服务与实施评价;负责标准的成果转化;搭建标准化组织间交流与合作;完成理事会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支机构
(一)养老服务工作委员会
养老服务工作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1.开展社区 养老服务工作调查研究,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积极参与社区 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
2.宣传国家有关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传播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领域的各种信息;
3.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创新探索;
4.经政府部门委托,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 工作: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的相关标准,参与养老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5.搭建养老服务工作交流平台,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助推会员单位养老服务质量提升;
6.搭建养老服务综合服务平 台,推动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涉老企业等各要素之间的需求有效对接和资源优化配置;
7.开展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推动养老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
8.承担政府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
(二)海峡两岸发展基金
海峡两岸发展基金主要业务范围:
1.乡村振兴,包括遴选台湾地区优质品牌、技术、团队,对典型村落进行乡村观光旅游、特色农产品电商等方面的产业合作;
2.引入相关专家资源对城乡社区服务,对各地方政府的社区服务体系,提供咨询、指导、培训等,鼓励引导台湾地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为大陆社区服务贡献经验和力量;
3.人才交流,邀请两岸城乡社区治理人才开展互访活动,对交流所需要的食宿、交通等予以补助。
(三)社区帮扶工作委员会
社区帮扶工作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1.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及公益项目;
2.开展各类社区服务,促进社区服务水平的提升;
3.培育社区参与意识,增强社区凝聚力;
4.开展针对社区有困难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的调研和帮扶工作;
5.打造社区居民喜闻乐见的社区帮扶服务品牌;
6.对爱心企业家提供社区公益性、福利性产品予以推介。
(四)社区文化发展基金
社区文化发展基金主要业务范围:
1.促进中华传统文化在社区的弘扬、保护、交流和发展;
2.通过在社区建立“社区大讲堂”“社区书画馆”等方式,发掘、展示优秀的文化成果,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和融合;
3.依托“社区文化站”平台开展:影视宣传、展览展示、文艺演出、书画沙龙、杂志的出版与发行、社区论坛、文化事业人员培训等,内容涉及但不限于影视、音乐、书画、服饰、饮食、手工艺等。
(五)基层党建工作委员会
基层党建工作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1.为社区党组织搭建了交流问题、研讨方法、共享经验的平台,在基层队伍中建造“党建 智库 ”,整合各方资源,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2.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合作,整合协会相关杂志和报纸,旨在对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基层党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成功经验进行全方位立体式传播,助推创新探索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新模式走向全国;
3.与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和相关部委等合作,对社区工作者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4.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等新技术手段全面创新我党学习教育形式,为基础党员提供融媒体学习平台、视频、线上宣讲团、线下大课堂。
(六)法治工作委员会
法治工作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1.推动建设法治社区,积极开展社区普法活动,开展社区法律服务项目,实现社区高效普法、尊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法治社区氛围,促进居民法治意识不断提升;
2.提高居民法律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社区教育科普活动,提高居民法律常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居民对法治社区生活的幸福感,实现更高水平的法治社区;
3.增强社区法律服务,整合各类法律机构的服务资源,建立可持续的法律服务机制,促进法律资源整合与服务联动,探索多元化社区法律服务机制,提高社区需求与市场法律服务的精准匹配度,提升法治社区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
(七)体育工作委员会
体育工作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1.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2.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社区体育工作;
3.贯彻《全民健身条例》,推动社区间开展体育活动,增强社区居民身体素质,丰富社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4.按照普及与提高协调发展的方针,组织开展社区体育竞技比赛,提高居民身体素质,提升居民健康水平;
5.组织社区参加体育比赛和体育交流活动;
6.开展与其他国际社区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参加国际性社区体育比赛及活动;
7.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咨询和学术研究,组织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培训,提高社区体育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八)儿童友好社区工作委员会
儿童友好社区工作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1.推进儿童友好社区的标准化建设;
2.为地方政府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社区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3.整合儿童友好的相关社会资源,每年组织举办若干次工作交流会议。
(九)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工作委员会
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区物业的方针政策,引领社区物业各相关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2.开展跟社区物业相关的政策研究、行业研究,承接社区物业相关研究课题,开展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积极参与社区物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3.承接政府和协会委托的其他社区物业服务事项。
(十)人才工作委员会
人才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根据市场需要开发和培养社区需要的各类人才,提高城乡社区人才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从而从根本上推进城乡社区人才队伍建设;
2.推动社区工作者岗位职业能力提升,加强社区教育与学历教育的深度融合,构建社区工作者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3.完善城乡社区人才档案建设,为实现社区治理和农村振兴的国家战略提供人才支撑能力。
(十一)智慧社区工作委员会
智慧社区工作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开展研究工作;
2.整合委员会内部资源,联合国内外相关机构,在智慧社区领域开展模式创新与研究工作;
3.开展智慧社区产业、应用、服务产品研发工作;
4.开展智慧社区创新模式、产品、应用及服务在智慧社区建设运营;
5.推进会员和地方政府互动交流,为地方智慧社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6.组织和推动会员与政府、社会团体、国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7.参与、讨论、制定国家智慧社区与智慧城市建设与评价指标体系和工程建设规范;
8.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智慧社区建设领域产品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
9.协调会员之间,专利技术研发共享许可、增强成员的竞争力;
10.承担相关部委发布的国家科技项目、课题;
11.推进会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会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2.发挥产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智慧社区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13.开展其他中国社区发展协会授权的有关工作。
(十二)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
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社区服务政策法规,对社区服务产业的机制体制、发展模式、评价体系进行创新研究和推介;
2.社区服务产业理论研究及创新;搭建平台推进社区服务产业相关方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
3.推动委员会各成员、社区服务企业和政府交流合作,协助政府对社区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承担相关部委发布的国家科技项目、课题;
4.动员、组织、协调社区服务企业、教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力量提供支持和支撑,推动相关规范标准的制定;
5.组织专家团队对社区服务模式规划设计、运营管理、投融资方案进行调研论证;
6.组织实施全国型社区活动,助力社区服务企业走进社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为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7.整合全国主要城市社区服务资源,形成系统化、集成化线上线下服务资源矩阵,为社区服务企业创造高效便捷的服务便利;
8.协助基层政府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发展社区智能基建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优质的服务;
9.推进社区服务领域产品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协调委员会各成员之间及社区服务企业之间专利技术研发共享许可、增强社区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10.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社区应急安全工作委员会
社区应急安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经相关部门批准,承接提供社区应急安全公共服务;
2.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安全、应急科普宣教教育援助,改善社区居民灾害防御意识;
3.开展社区从业人员、社区居民防灾救灾意识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安全素质;
4.按照相关规定搭建社区应急安全工作交流平台,推动社区应急安全交流;
5.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社区防灾救灾及应急能力建设状况和社区安全风险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
6.宣传国家有关城乡社区应急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7.开展社区应急安全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国际合作;
8.开展社区应急安全领域标准制定工作,开展相关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9.承担政府和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四)社区心理工作委员会
社区心理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有关城乡社区心理服务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2.经相关部门批准,承接提供社区心理公共服务;
3.组织、参与社区心理援助;
4.开展社区心理项目的培训,推动社区心理服务向专职化、专业化转化;
5.按照相关规定搭建社区心理工作交流的平台,推动社区心理服务交流;
6.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社区心理服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
7.开展社区心理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国际合作;
8.经批准开展社区心理领域的标准制定,开展社区心理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9.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区心理事项。
组织章程
中国社区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社区发展协会,英文名称:China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团体、城乡社区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关于城乡社区建设的有关法律、政策为依据,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参与社区建设,推动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城乡社区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与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提出社区(村)发展建议,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反映基层诉求;
(三)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相关工作,提供社区社会服务;
(四)组织、参与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援助,改善社区的文化体育民生;
(五)推动智慧社区、未来社区建设协作交流,传播社区发展领域的各种信息;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接培训事项;组织开展社区发展项目的培训;承接社区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培训;
(七)搭建社区发展工作交流的平台,推动社区交流,宣传展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经验做法;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社区发展状况、社区服务状况评估和社区发展领域信用评估,并发布评估、评价报告;
(九)开展社区发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港澳台交流、国际合作;
(十)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按照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
(十一)开展所属领域团体标准制定,经批准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开展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经营会刊;
(十三)开展社区治理实务指导,为社区治理项目提供管理咨询。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在社区发展领域具备一定发展规模和影响力的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为社区发展领域的学者、专家;与社区发展相关党政部门负责人;个人成就突出的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支持社区发展的社会名流、爱心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城乡社区发展事业,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能够履行本会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相关机构审核;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递交免除会费申请、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要以现场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外代表本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章程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四)对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规范本会工作纪律,监督本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5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业务范围.中国社区发展协会.
中国社区发展协会内设机构.中国社区发展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5-01-08 10:25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