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
1988年成立的学术团体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LAW ASSOCIATION ON SCIENCE &TECHNOLOGY(缩写为 CLAST) ,是由民政部登记管理,国家科学技术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为业务主管,司法部支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学会宗旨
繁荣社会主义科技法学,健全科学技术法制,参加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为推动科技法制建设,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学会领导
学会期刊
《科技与法律》杂志是科学技术部主管、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点学术期刊,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核心期刊,并被《中国数字化期刊群》、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等收录,是法制建设和科技创新的重要信息平台。
学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是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LAW ASSOCIATION ON SCIENCE &TECHNOLOGY,缩写为 : CLAST 。
第二条 本学会由全国科技、法律、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是科技界、法律界的联盟,致力于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制建设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繁荣社会主义科技法学,健全科学技术法制,参加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为推动科技法制建设,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司法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7号楼A座13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全国科技法信息网络,开展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二)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科技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法案起草以及有关科技法的司法、执法调研和评估工作;
(三)培养科技立法、司法专业干部和研究人才;
(四)宣传、普及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编辑出版《科技与法律》会刊、法律法规汇编和科技法律普及读物和专著 ;
(五)开展科技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及相关评价、咨询服务工作;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担科技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六)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与法律研究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科技、经济、法律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法学会,可通过备案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制建设;
(四)从事科技、法律或经济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有正式会员二人以上推荐,或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可增补不超出全部理事20%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十名以上理事联署,可以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决议须经回函的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十名以上常务理事联署,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其决议须经回函的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优秀;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学会可采用两名共同会长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学会可设立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指导学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由会长或指定的一名共同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实行两名共同会长体制时,共同会长共同行使或按照分工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任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并报会长批准;
(四)承办会长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必要时,可召集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具体事宜。
学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由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8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学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4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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