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大米分会成立于2005年12月,是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中从事大米生产、贸易、加工、储藏、科研、机械设备制造以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组成,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
机构简介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大米分会以服务为宗旨,依据市场经济要求,在全行业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协调、监督职能。
其主要职能是为会员提供与大米产业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大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大米行业各类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对大米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建立自律运行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反映企业的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对大米行业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建议;总结交流大米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改革、改组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施名牌战略,
放心粮油工程和信用工程;组织大米行业的技术协作、技术交流和产品展销,推广科技成果,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大米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职工素质;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和发布大米行业信息资料。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大米分会欢迎全国广大大米企业入会,并将竭诚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是:企业每年20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年1000元。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大米分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会员入会后享有协会提供多项服务的权利,并可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信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国内外经贸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大米分会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分会章程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大米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大米分会(以下简称大米分会)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中从事大米生产、贸易、加工、储藏、科研、机械设备制造以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组成,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大米分会遵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粮食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大米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为会员提供与大米产业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
(二)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大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大米产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三) 协助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对大米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建立自律运行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和引导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方针政策。
(四) 调查研究大米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反映企业的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 参与制定、修订大米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接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对大米行业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建议。
(六) 总结交流大米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改革、改组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促进企业联合,推动大米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七) 组织大米行业的技术协作、技术交流和产品展销,推广科技成果,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 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大米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职工素质。
(九) 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和发布大米行业信息资料。
(十)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中凡从事大米业务的,均为大米分会会员。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权,大米分会可以在大米行业中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会员入会条件、入会程序、退会程序、权利、义务以及会费收缴等均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六条 大米分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其职权是:
(一) 根据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制定和修改大米分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大米分会理事;
(三) 审议大米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大米分会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讨论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提交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六)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大米行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业务能力强。
第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大米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大米分会的常设机构是办公室,办公室由秘书长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大米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中留归大米分会使用部分;
(二) 大米分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三) 捐赠、资助中留归大米分会使用部分;
(四)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大米分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十八条 大米分会的资产归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大米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大米分会理事会。
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大米分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日经大米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大米分会(下称大米分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保证大米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以及大米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范围
大米分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大米分会会费标准按照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基础会费标准为每届8000元(即每年2000元)。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除基础会费外,应缴纳级差会费,标准为理事单位每届不少于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不少于20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届不少于40000元。事业单位基础会费和级差会费减半 。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为简化会费收缴手续,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原则上采取按届一次缴纳的办法。特殊情况者,可分为届初和届中两次缴纳或按年缴纳。中间入会的会员,按实际入会时间缴纳。
(二)大米分会会员即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会费可以向大米分会缴纳,也可以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缴纳,不重复缴纳。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开具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在企事业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会费收缴时间
(一)每届换届前(按年缴纳的为每年第一个季度)由大米分会办公室向会员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应在收到《缴纳会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会费汇到大米分会办公室。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由大米分会办公室于当年再次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连续两年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大米分会发出会员退会通知,并通告全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退会时,不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八条 大米分会的会费的收支和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大米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米分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