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玉米分会成立于2007年9月,是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中从事玉米生产、经营、储藏、加工、贸易、科研、机械设备制造以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
组织目标
协会是会员的组织,为广大会员服务是协会工作的根本宗旨。第二届理事会要重在做好服务工作上下工夫,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使分会成为真正的“会员之家”。
一要做好信息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对企业经营的作用日益突出。今后分会要充分利用会员多和联系面广的优势,广泛搜集和整理国内外玉米产业信息和市场信息,分析研究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及其发展趋势,并通过分会网站和会刊《玉米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传送给会员和企业,为企业经营提供参考。
二要做好咨询服务。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为企业更新改造,扩大生产提供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为企业开拓市场、搞好经营提供信息和建议;介绍国内外新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推动企业搞好技术更新和经营管理,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三要做好对接服务。主要通过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组织企业参加展销会、洽谈会等形式,搞好玉米产区企业与销区企业的对接,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的对接,销售企业与采购企业的对接,通顺流通渠道,建立产销合作关系;搞好企业与科研单位的对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利用。
四要做好技术服务。要搜集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及时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的最新技术动态,为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提供借鉴;引导玉米经营和加工企业充分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改造生产设施和传统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附加值,降低经营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五要做好交流服务。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考察,参加国际性会议和各种技术交流和业务考察活动,学习国外同行业先进经验,促进贸易、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六要积极开展各项协会活动。定期举办玉米论坛和产销衔接会,撰写《玉米市场分析报告》和《玉米产业报告》,编发会刊《玉米信息》,进行行业信息统计、调查评比行业十强、五十强企业和放心产品,宣传和推介会员企业产品,代表国内玉米行业参与处理会员企业国内外贸易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玉米分会以服务会员企业,服务行业发展,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为宗旨,其主要只能和业务范围是:
1、发挥参谋作用。参与有关玉米产业政策和玉米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参与玉米行业各类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促进玉米行业健康发展。
2、发挥桥梁作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玉米企业和行业的想法和要求,提出玉米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贯彻政府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措施,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
3、搞好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各项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促进玉米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4、履行服务职能。手机和发布行业信息,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为会员提供政策、技术、管理、市场、融资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举办市场形势分析会、产销衔接会和展销会,培育和推介放心玉米产品和龙头企业。
5、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国内玉米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参与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申诉,维护国内玉米企业合法权益。
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名称: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玉米分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 Corn Branch,英文缩写CGCB,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三条 本分会的性质:是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中从事玉米生产、经营、储藏、加工、贸易、科研、机械设备以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领导。
第四条 本分会遵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的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隆礼路10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调查研究玉米企业在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玉米产业政策和玉米行业发展规划,促进玉米产业健康发展。
(三)反映玉米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玉米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玉米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玉米企业之间相互协作,积极主动为本行业服务。
(四)参与制定、修订玉米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接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对玉米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建议。
(五)总结交流玉米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玉米企业改革、改组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施玉米名牌战略,培育发展玉米名牌产品和优势玉米企业,推动玉米企业整合提升,做大做强玉米产业。
(六)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
(七)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玉米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外同行业企业和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八)组织会员参加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本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委托及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中凡从事玉米业务的,均为本分会会员,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权,本分会在玉米行业中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会员入会条件、入会程序、退会程序、权利、义务、以及会费收缴等均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本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分会所属机构及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任期或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并经理事会表决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长为本分会负责人。本分会理事长不兼任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组织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分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办公室,办公室承担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中留归本分会使用部分;
(二)资助和捐赠中留归本分会使用部分;
(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实行报账制,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
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开支,接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理事长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事件
一、2013年7月9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第二届理事会暨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及理事。
二、2013年9月16日在吉林省四平市召开“2013中国玉米市场形势分析与产销衔接会”
参考资料
协会章程.中国粮食行业协会.2004\u5e7410\u670815\u65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