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羽绒工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10月10日,是由生产羽绒及羽绒制品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
社会团体,是隶属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一级协会。2013年8月,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级。1996年7月,协会正式加入国际羽绒羽毛局(IDFB),并成为主席团成员。
建设宗旨
中国羽绒工业协会以振兴和发展中国的羽绒工业为宗旨,以为全体会员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协调等多方面的服务为已任,充分发挥建议、纽带、推介、传导、组织作用,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联系渠道;为企业走向世界搭建交往平台;努力维护厂家、商家和消费者三方面利益。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羽绒工业协会对本行业将承担起原属于工商领域或国家机关所承担的部分职能。在行业发展的设计和导向上,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上,在国际羽绒制品贸易纠纷的解决上,将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中国羽绒工业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在为企业服务的实践中履行和体现自己的职能。多次组团到国外参加国际会议、参观和考察;连续25届举办中国
国际博览会;组织各种交流论坛,标准和知识教育培训等,受到全体会员的支持和好评。
中国羽绒工业协会,欢迎国内外同行加入本协会。欢迎国内外进出口商家与我们建立联系,积极参加我们组织的各种专业活动,共同携手推动中国与世界羽绒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组织机构
专业委员会
中国羽绒工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中羽协根据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筹备成立的专门从事羽绒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旨在满足中国羽绒行业标准化工作需要,推进我国羽绒羽毛检测技术研发和羽绒及制品相关标准制修订。“标委会”以“提高标准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为己任,严格遵循《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标委会是在中羽协领导管理下的标准与技术工作机构。
现已发布四项中国羽绒工业协会团体标准:
部门划分
外联部、质量标准部、财务部、宣传部、会员部、办公室
主要职能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研究羽绒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向政府提出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经济立法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四)组织拟定产品标准,对行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评定实施名牌战略,做好羽绒制品信誉保证标志工作,与工商部门配合打击
假冒伪劣产品。
(五)组织行业技术攻关,开发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的科技、四新成果进行鉴定、评比。
(六)协助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
(七)总结交流行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组织行业进行经济技术情报、市场信息交流和开展行业的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
(八)协调行业各会员之间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的活动。
(九)组织协调行业的原辅材料、产品、设备的实业营销,发展工、贸、商联营。
(十)组织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编写和统计工作。
(十一)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和团体的联系与交往,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接待国外来访团组,发展友好往来。组织出国考察、学习、人员培训和展览展销。
(十二)加强行业的职工教育。参与行业大、中专职工培训教材的编辑和审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专业人才。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承担本协会会员委办的事项。
(十四)开展有益于行业及会员的其它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羽绒工业协会(简称中羽协)(CHINA FEATHER AND DOWN INDUSTRIAL ASSOCIATION, CFDIA)是由从事羽绒及制品加工、生产、检测、科研以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展中国羽绒工业,打造世界羽绒强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全体会员,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会员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网站和新媒体,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四)参与组织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品牌培育等工作;
(五)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境)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培育建设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
(七)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组织行业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十一)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出国考察、学习和人员培训;
(十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良好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商标注册证(如有)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企业内部出现重大变更时通报本会;
(六)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和特邀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时,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名誉和特邀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章程修改议案;
(十二)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理事长、副理事长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理事长应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结果,以及秘书长的聘任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特色工作
非活禽产品信誉保证书
中国羽绒工业协会支持动物福利的保护,反对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导行业坚决履行社会责任。自2009年号召企业签订非活禽产品信誉保证书,自觉抵制采购、加工、销售活拔毛产品的行为以来,已经有数百家企业对保护动物福利做出郑重承诺。我们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借题发挥,恶意夸大事实、中伤、抹黑中国羽绒行业。
羽绒制品信誉保证标志
羽绒制品信誉保证标志是中国羽绒工业协会于1995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优质羽绒、正品行货的证明凭证,协会对佩标产品做品质担保,并负有
连带赔偿责任。
该标志被誉为羽绒制品品质保证的“试金石”,它主要证明以下三点:
(1)佩标产品是用优质羽绒原料填充制作的;
(2)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是做工精良的中高档产品;
(3)消费者购买佩标产品可以享受优质的售后服务。
新版标志升级防伪技术,实现“宣传正品行货、打击假冒伪劣”这两项功能:
1.标志采用“隐形示踪剂”技术和多种特制版纹设计,升级防伪功能;
2.左侧二维码与协会微信服务号关联,消费者可随时获取羽绒制品选购技巧及注意事项等信息。
协会活动
中国国际羽绒博览会
中国国际羽绒博览会创办于1995年,是羽绒行业最具历史的国际性专业展会,创办以来得到了政府、企业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一年一度的羽博会,已经成为行业展示发展成果,企业展示产品和品牌,供需双方寻找商机、洽谈合作的绝佳平台。
国际会议
国际羽绒羽毛局年会(以下简称“IDFB”年会)创建于 1953 年,是羽绒羽毛行业的国际性组织,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为世界各国主要羽毛生产商、供应商和羽毛检测机构的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提供交流信息、寻找贸易伙伴、研讨检测方法、统一国际标准的平台。中羽协是IDFB主席团成员,协会理事长姚小蔓任IDFB副主席。IDFB年会创建以来,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过三届,分别是1999年于北京、2010年于丽江和2019年于六安,向世界展现了中国羽绒行业风貌。组织协会会员参加IDFB年会已成为协会每年的例行工作,也是协会重要活动之一。
自1995年开始,中国羽绒工业协会与日本羽毛制品协同组合及台湾区羽毛输出业
同业公会每年都要组织会员共同交流行业情况,互通市场信息,以推动中日台三方羽绒行业的共同发展。20多年来,三方会议已经成为亚洲羽绒贸易、合作与交流的重要舞台。
检测技术培训
为了使企业及各检测机构羽绒羽毛检测人员全面地掌握国内外羽绒羽毛标准的新动态,加强行业实验室检测队伍的建设,提高各公司购销羽绒原料的业务水平,中国羽绒工业协会定期举办“中国羽绒行业标准及检测技术培训班”。
羽绒知识宣贯
羽绒知识的宣贯是协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保持对消费者和品牌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对于培育健康的羽绒制品消费市场意义重大。协会与检测机构合作开展面向品牌商的研讨会和培训活动,分析国内外羽绒市场现状,共同探讨 “什么是真正的好羽绒”、“如何精准把控好羽绒服装的关键质量问题”等,强调羽绒质量问题是行业的痛点,提醒品牌商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