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于1984年4月25日正式创建。1987年经国务院体改委确认,业务主管单位为文化部,在民政部注册登记,是一个全国性、群众性、学术性、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团体。
业务范围
(一)开展书法、绘画和篆刻等创作研究活动;
(二)开展书画艺术理论研究、专题研讨及宣教活动;
(三)举办书画展览、笔会;
(四)依据相关规定,编辑出版书画刊物;
(五)开展书画方面对外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六)开展书画、篆刻艺术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传统文化艺术再现、新品创作研究等网络、新媒体和影视活动;
(八)开展公益性社会活动。
组织章程
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英文名称是:China Elderly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老年书画艺术家、老年书画爱好者和老年书画团体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组织开展书画艺术活动和书画理论交流研讨,为增强文化自信,弘扬和宣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普及和提高人民群众的书画艺术造诣和审美情趣,进而为推动我国书画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发挥好本会的社会服务功能。同时,用书画艺术形式讲好中国故事,为增进中外书画艺术交流和友谊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书法、绘画和篆刻等创作研究活动;
(二)开展书画艺术理论研究、专题研讨及宣教活动;
(三)举办书画展览、笔会;
(四)依据相关规定,编辑出版书画刊物;
(五)开展书画方面对外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六)开展书画、篆刻艺术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传统文化艺术再现、新品创作研究等网络、新媒体和影视活动;
(八)开展公益性社会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书面申请;
(三)年满50岁,具有一定书画艺术水平的书画爱好者、书画艺术活动的组织者和经营者;
(四)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由单位会员推荐;
(五)单位会员入会,须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入会,须提交两幅作品,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核准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须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荣誉职务和艺术顾问的聘任;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讲团结,求和谐,顾全大局;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