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1990年成立的行业组织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是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建设宗旨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坚持市场导向,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并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按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耐火材料产业发展政策》,在促进耐材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加强节能环保,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行业科学发展,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加大在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过程中履行参与职能的力度。
三、组织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耐材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
监测行业经济运行势态,开展专题研究。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积极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组织行检、行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履行参与职能,按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标准,关注企业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绿色耐材”战略推进和“绿色耐材”产品的评审、发布工作。
六、组织行业有关系统的业务培训,参与有关行业技能标准、企业资质论证标准及评审办法的研究与制订。
七、代表中国耐火材料行业,组织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业组织、境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有关耐材同业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进行协商对话,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耐火材料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代表或协调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相关工作。了解、关注、协调行业耐火材料原料,产品的进出口工作。
九、抓好协会的自身建设,夯实管理基础,为协会履行协调,引导和服务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十、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组织机构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各业务部负责人及组成单位
一、规划与生产协调部
部 长:李国志——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常务副部长:魏同——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副部长:潘波——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员单位:营口金龙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耐材协会、新密市耐材协会、淄博裕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嘉集团公司、山西盂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父子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二、经济协调部
部 长:刘爱国——唐山时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常务副部长:靳亲国——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副部长:王朝阳——营口市耐材协会
成员单位: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后英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金龙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山东耐火原材料公司、江苏苏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密市耐材协会。
三、企业管理部
部 长:刘修和——山东耐火原材料公司
常务副部长:张继明——山东耐材协会
副部长:张凤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型耐火材料厂
成员单位:武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攀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马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通达耐火技术分公司、山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湖州父子岭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四、国际合作部
部 长:王守彬——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部长:周宁生——河南科技大学高温材料研究员
副部长:曹洪勋——营口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成员单位: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济南镁碳砖厂有限公司江苏苏嘉集团有限公司、大石桥荣源镁矿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唐山中联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乐天翔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
五、信息部
部 长:李国富——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常务副部长:柴俊兰——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
副部长:江万军——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赵冬莲——唐山中联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孙鹤菲——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成员单位:辽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河南省耐材协会、山东省耐材协会、营口市耐材协会、新密市耐材协会、阳泉郊区耐材协会、冶金信息标准院。
六、技术质量标准部
部 长:李红霞——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
常务副部长:彭西高——国家耐火材料技术质量检测中心
副部长:高建平——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成员单位:武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濮阳濮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营口青花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开封特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振中电熔锆业有限公司、营口金龙集团耐材有限公司、中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七、原料部
部 长:邱明金——鞍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常务副部长:赵海鑫——辽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
副部长:王永寿——阳泉市郊区耐材协会
侯 力——辽宁金鼎集团有限公司
成员单位:山东省耐火原材料公司、河南省耐材协会、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公司、海城后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汉中秦元耐材有限公司、江都晶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石墨专业委员会。
八、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陈建雄
理事成员
殷瑞钰:名誉会长 中国钢铁研究总院名誉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罗冰生:名誉会长 中国钢铁工业 协会常务副会长
陶若璋:名誉会长 中国耐材协会原第四届会长
王守彬:会长 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殿利: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副会长:王长民 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王守彬 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王柏成 浙江湖州父子岭耐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王景斌 营口金龙集团耐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方元德 山东济南镁炭砖厂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冯运生 北京通达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副会长:全 跃 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主任
副会长:刘百宽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刘修和 山东省耐火原材料公司经理
副会长:刘爱国 唐山时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李红霞 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院长
副会长:李国志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会长:李国富 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邱明金 鞍钢集团耐火材料公司经理
副会长:何著胜 海城后英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武本有 山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周福仁 海城西洋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鹿成滨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龚海涛 江苏苏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路济民 无锡南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魏国钊 郑州东方企业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协会副秘书长(排名不分先后)
副秘书长: 张继明 山东耐材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副秘书长: 赵海鑫 辽宁耐材协会副理事长
副秘书长: 姚令春 浙江耐材协会常务副会长
副秘书长: 贾全利 河南耐材协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 王朝阳 辽宁营口市耐材协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 陈贺平 河南新密市耐材协会常务副会长
副秘书长: 史大业 辽宁海城市耐材协会常务副会长
副秘书长: 柴俊兰 中钢洛耐院行业服务中心主任
副秘书长: 林晓慧 国家陶瓷与耐材质监中心副主任
副秘书长: 赵冬莲 唐山中联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团体会员
马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钢总公司第二耐火材料厂 陶若璋(个人会员) 徐殿利(个人会员)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耐火材料分公司 广西宾阳县黎塘长宏耐材有限公司 河北瀛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清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时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六方碳化硅有限公司 唐山中联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巩义第五耐火材料总厂 河南伯马(集团)新乡耐火厂 河南登封春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科技大学高温材料研究院 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河南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耐材协会中文名称: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简称:中国耐材协会;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of China Refractories lndustry(缩写ACRI)。
第二条中国耐材协会是在国家主管单位指导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耐火材料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由国内涉及耐火材料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非营利性和自律性的经济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耐材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中国耐材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单位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中国耐材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耐材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中国耐材协会的职能: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问题,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关系,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公约,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协调会员间价格等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协助政府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和活动,查处会员违法行为,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耐火材料行业信息,创办行业出版物和网站,开展咨询活动,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市场、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信息服务。
(四)组织耐材产品展销会、展览会、供需洽谈会、科技成果推广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及开展招商等活动。促进本行业的产品销售与技术交流合作,参与国内外耐材领域产品市场建设。
(五)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工作,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引导企业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行业自我发展能力。
(八)组织耐材行业的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九)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本行业经济运行安全。
(十)积极参与耐材领域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十一)发展耐材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各项活动。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中国耐材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为主和少数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耐材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中国耐材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耐火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应是在中国耐材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并且为中国公民。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本会交办
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团结,保守本会秘密;
(七)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给予停发资料、保留会籍一年的处理。连续两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耐材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会长、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六) 决定本会会费标准;
(七)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八) 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应由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中国耐材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职权;
(十)履行本会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耐材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中国耐材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驻会专职),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驻会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上届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耐材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由所在单位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副会长职务。新会长由会长工作会议在会长工作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和现任副会长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工作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如未被选为会长,则为协会副会长;副会长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议,代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现任会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审议通过的 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代表本会签署日常有关文件;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有关业务工作和日常有关管理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会长工作会制度。
会长工作会议行使下列权力:
(一)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事项;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审定聘任副秘书长;
(三)审定聘任本会顾问;
(四)讨论本会分支机构设置;
(五)讨论本会聘任名誉会长;
(六)及时讨论研究行业运行中及市场等方面出现的紧急而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名誉会长,本会名誉会长应由为耐材行业做出过重要贡献的资深型知名领导担任,名誉会长由本会会长工作会议讨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与协会重大决策。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顾问委员会(简称“顾委会”),“顾委会”由若干名顾问组成。本会顾问应是耐材行业资深专家,“顾委会”受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对行业运行和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退出机制。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本人如二年不能参加协会年度工作会议,则自动放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经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另行选举产生新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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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建设宗旨
业务范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