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
国家一级协会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Manufacture Association of China,AIM China),是国家一级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由从事自动识别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协调全国从事自动识别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推广、发展自动识别技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先进技术和政策咨询;
(二)研究起草有关行业标准,编写有关技术资料;
(三)在国内外开展有关学术与技术交流,举办自动识别技术展览会、研讨会和培训班,组织会员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国考察、培训;
(四)根据委托,承担有关项目的论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对自动识别技术的产品、应用系统进行评审和认证,发布协会公告;
(五)建立全国自动识别技术信息网络,促进企业、事业、科研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向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六)开展自动识别技术产品、应用系统的开发、鉴定和技术转让;
(七)出版协会的正式出版物和专业技术资料;
(八)建立自动识别技术专业委员会,加强行业管理;
(九)承办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技术领域
条码识别技术、智能卡识别技术、光字符识别技术、语音识别技术、射频识别技术、视觉识别技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图像识别技术和其它自动识别技术。
组织结构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经办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专业机构
1、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
2、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条码识别技术专业委员会;
3、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智能卡技术专业委员会;
4、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射频识别技术专业委员会;
5、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生物识别技术专业委员会;
6、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光字符识别技术专业委员会;
7、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语音识别技术专业委员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英文名称: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Manufactur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AIM Chin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自动识别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协调全国从事自动识别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快自动识别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制造,加强本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自动识别产业的健康发展,共同推动自动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3号双全大厦4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自动识别技术和政策咨询,承担上级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制定、发布协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工作;
(三)开展国际、国内有关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技术交流项目和专题活动;
(四)接受委托承担有关项目的论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自动识别技术的科研成果、产品、应用系统进行评审鉴定;
(五)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为会员和相关行业提供技术转让和各种技术的咨询服务;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自动识别技术展览会和研讨会,宣传和推动自动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
(七)开展自动识别技术的职业、专业教育和培训;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专业期刊及年度报告等技术书籍与资料;
(九)对先进技术、产品进行广泛宣传,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团体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社会组织查询.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6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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