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
政府机构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章程由国家经贸委 1999年2月11日发布。
总 则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国家经贸委牵头组建,代表边有对节能产品实施认证的唯一机构,并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组织的相应活动。其巩名称为China Committee for Certificatio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缩写:CCEC)。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国际公约、惯例,结合节能工作特点进行认证活动,采用国内统一、国际上通用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受国家经贸委领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面统一管理,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确保认证的公正性,管理委员会由有关经济综合部门、节能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部门、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推荐,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管理委员会工作的,由原推荐部门另行推荐人选,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聘任。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委员会一至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其中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主要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国家经贸委推荐,副秘书长由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推荐。
管理委员会内设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组成。
第八条 中心设立办公室、标准协调部、检查部、检验机构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等机构。
第九条 中心及所属工作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度。
第十条 为解决认证方面的技术问题,管理委员会通过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中心将根据工作情况就各类产品分别设立专家工作组,由该类产品的科研、设计、生产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管委员会批准,中心可以针对数量较多、节能潜力巨大或用能产品分布相对集中的行业或地方设立行业分中心或地方分中心。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修)订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规划,审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章程》、《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的工作文件;
二 审定节能标志;
三 决定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职责范围及人员职务任免;
四 审定开展认证产品的种类名录,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五 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六 批准撤消或注销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节能标志;
七 批准中心的运行方针、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 处理对中心的申诉及其他有争议问题;
九 监督、审查中心的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职责:
在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负责组织审查认证材料,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或处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一 主任委员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三 秘书长负责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并完成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定期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汇报工作;
四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对中心的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心主任职责:
一 负责组织中心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予以发布;
二 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组织贯彻管委会决议;
三 负责编制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
四 组织制订并审批质量体系工作,并负责管理评审;
五 具体组织实施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 向中心提出该专业领域内要开展认证的产品范围、类型和产品目录方案的建议;
二 起草该专业领域内用于认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
三 协助检查部拟订该专业领域内的检查大纲并配合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四 负责对申请认证产品的评审认证;
五 处理、解决该专业领域认证工作中的期货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管理委员会提供秘书服务和会议服务;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 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开展认证的产品名录;
四 受理国内外企业提出的认证申请,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及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协调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评审;
五 负责对获准 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六 办理认证证书的颁发、暂停、换证、注销和节能标志诉颁布、签订合同、轶使用、禁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七 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投诉问题;
八 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收费办法,统一收取和管理认证费用;
九 负责专(兼)职审核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登记管理;
十 发展同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合作,参加国际间有关的认证活动等;
(十一) 完成管理委员会或执委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应主任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即达到会议的法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无效。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也可对送审的会议文件提出局面意见,二种情况可视为出席会议并计入法定人数,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议事采取民主协商的原则,对重要问题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半数为有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主任委员作出裁决。主任委员不参加投票。
第二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休会期间,有重要事项需研究,或需要作出决议时,可不定期召开执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若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也不以局面形式提出意见,经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商议后,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更换。
检验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承担节能产品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向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属节能产品认证的业务,接受管理委员会指导。
第二十六条 承担申请认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任务及现场检查任务的审核人员,必须是国家注册审核员
第二十七条 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和审核人员,必须履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心规定的职责,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认证活动以不营利且能维持认证工作正常工作进行为原则,经费来源于认证企业收费及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认证费用只用于与认证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认证收费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认证费用由中心统一收取和管理,每年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审查。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中心、参与认证工作的检验机构和人员及获准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若违反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6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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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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