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会是由诗词赋联文组织及全球华人创作者和研究者组成的民间团体,是从事辞赋研究、整理、创作、弘扬、复兴的组织,由海内外辞赋菁英所组成,会员皆具有一定水平的诗词赋创作及研究能力。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国诗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诗词赋联文组织及创作者和研究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承传国学文化,崇尚社会公德;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为原则,服务社会、服务民众,全力促进诗词赋联文的创作、传播、交流及学术研究。
第四条 本会的学术研究活动,接受本会学术指导委员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暂住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国)46号综合楼2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诗词、辞赋、对联、书画及其它文艺作品的学术研讨会和
作品研讨会;
(二) 编辑出版中国诗赋学会会刊《中国诗赋》,为全体会员提供创作、交流、传播和研究民族文化的园地;
(三)指导与帮助“
中国诗赋网”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全体会员面向国内外的交流、传播和学术研讨;
(四)开展诗词赋联文及相关艺术品创作、出版的组织协调活动;为全体会员提供展示自我及才艺争鸣的便利;
(五)组织与参加相关文学艺术赛事活动;
(六)开展国内外诗词赋联文及相关艺术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组建诗赋工作室,通过签约方式组织诗词、辞赋、楹联、书画等各类专题、专向文学作品及研究成果的规模化推介和宣传工作;
(八)开展同经济界、科技界各类团体、组织及个人的联谊活动,组织具有文学艺术特征的企业文化的策划、宣传活动;促进民族文化向各行各业及千家万户的深入渗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类别: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个类别。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区)和全国性的产业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本会会员资格条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诗赋词曲联文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创作和研讨能力;
(四)在本会的业务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喜爱和乐于弘扬民族文化,愿意为民族文化和本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经会长批准,以本会会员身份参加社会其它文化类活动。经常务理事会或学术指导委员会批准,可代表本会发表相关的文学艺术观点;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文学艺术创作及学术研究等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未经本会会长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发表的任何观点只代表个人意见,不代表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研究和确定本会的人事任免;
(四)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它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审议决定其他各类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吸收和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理事、学术指导委员;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学术指导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学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
本会设立学术指导委员会。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在诗词赋联文及相关文化艺术领域有较深造诣、在中国文化艺术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组成。并由本会会长或理事特邀参加。
学术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会的重大文化活动行使指导权。
第二十五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在学会召开会员大会的同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就具体专题、专向的学术研讨、鉴定、评审等日常会议研究,由本会会长或理事会委托其他成员依据实际需要协调邀请指定人员参与。
第二十七条 学会负责人
本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各级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诗赋界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贡献、特殊能力等需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会长职权
本会会长代行本会法定代表人职权。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学术指导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学会日常工作,会长不在位时,代理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职责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一名。由会长或秘书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会长不在岗时,由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共同行使学会日常组织领导工作权。其他副会长的日常工作的职责,由会长分工及调整。并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职责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维护学会正常工作秩序;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暂以略低于目前同类社团的普遍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贯彻国家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财务规范配备人员、建立制度、履行内部审核、检查、审计程序,落实人员更替交接规定。严肃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现象和行为。经费收支情况按照会员代表大会期限提交公开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确定终止后,各级负责人必须先行完满处理财务、资产及债权债务事宜。并按财务法规接受审计后离职。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某年某月某日第某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诗赋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