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
1991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成立于1991年7月,是由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卫生部主管的以“中华反射学、反射疗法”为研究推广内容的社团组织,现任名誉会长杭雄文。
主要职能
开展活动
中华反射学是以传统中医经络理论、现代生物全息理论及神经反射理论为基础的综合理论。其反射疗法是运用中医经络按摩手法,通过刺激人体足、手、背、耳等部位的反射区(穴区),取得促进血液循环,增强内分泌系统,调节人体各部机能的防病治病、保健养生方法。20年来,中国足健会积极组织广大会员,认真学习研究中华反射学,努力实践推广反射疗法,培养了一大批反射疗法工作者,其基层足健会、行业协会组织、个人会员,企业团体会员遍布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他们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为广大群众的防病治病、保健养生、提高健康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基础上,中国足健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的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或学术报告会,定期开展各项技术比赛活动,进一步促进了中华反射学、反射疗法的普及应用。2007年,在中国足健会的建议和参与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卫生部联合发文,批准了反射疗法师国家职业标准,将反射疗法师职业列为国家卫生行业的特有职业,使反射疗法技术人才的培养、使用及发展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在国家卫生部的领导下,中国足健会将在中华反射学、反射疗法的研究、推广方面,在反射疗法技术人才的培养、使用方面,在提高足疗按摩企业的竞争能力,引领行业科学发展等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造福人类健康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组织宗旨
研究中华反射学、推广反射疗法、为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造福人类健康事业做贡献。
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辅导班,积极推广足部反射区健康法;
(二)推动对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的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三)团结国内从事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与实践的团体与个人,加强横向联系协作;
(四)联络海外从事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的团体与个人,进行学术交流;
(五)组织研制与推广有关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的各种器材及保健用品;
(六)组织出版有关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的书刊、音像资料,加强对外宣传;
(七)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兴起的足部按摩保健行业加强规范管理,使之得到健康发展。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1、秘 书 处:
为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全面落实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各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办 公 室:
负责协会日常办公的组织管理;以协会名义的对外联系、接待;有关文件的起草、印章管理;协调各部门间分工与合作;协会网站的管理、会刊的编辑与出版。
3、会 员 部:
负责协会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年检、联络和管理工作,建立会员之家。
4、财 务 部:
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5、活动会议发展部:
负责协会的学术、评审、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等业务工作的策划和组织实施。
6、培 训 中 心:
负责协会以及分支机构开展的培训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名为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简称中国足健会,英文译名ChinaReflexologyAssociation,缩写为CRA。
第二条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是由爱好和从事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与推广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学术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为研究与推广足部反射区健康法,为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造福人类而做出贡献。
第四条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辅导班,积极推广足部反射区健康法;
(二)推动对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的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三)团结国内从事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与实践的团体与个人,加强横向联系协作;
(四)联络海外从事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的团体与个人,进行学术交流;
(五)组织研制与推广有关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的各种器材及保健用品;
(六)组织出版有关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的书刊、音像资料,加强对外宣传;
(七)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兴起的足部按摩保健行业加强规范管理,使之得到健康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足部反射区健康法及相关内容的研究与推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通过。
(三)对足部反射区健康法有特殊贡献的中外人士,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与荣誉会员称号。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条件不许可,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条件不许可,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得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社会组织查询.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1-04-0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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