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以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预设为主线,借助民本、民权、民主、民意这一组范畴,解读中国近代宪政理论在对民主与权利的理解、权力结构的设计、民意作用机制以及宪法与政府关系等方面的诸多特质。
刘小妹,女,汉族,1977-年3月生。2001—2007年,在
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现工作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近代宪政思想史、宪法学基本原理、民主理论与制度。
近代中国以来的宪政思想与制度的演生始终嵌有可称为“中国性”的某种特质。其理论基点、价值欲求、权力构造与西方明显不同。问题是:在宪政问题上,中国就是一个东方主义的“他者”影象?还是可能存在另样的解释?
众者所知,西方有关宪政的思想与创设缘于社会契约主义由自然状态向公民社会跃升的一种“逻辑拟制”。“拟制”不是对“理想国”雄心勃勃的规划,而是对已破茧成蝶、或正在蜕变的政治结构与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阐释或论说。即是说,契约主义是解释宪政的一种方法,是宪政主义发生的理据而不是宪政生成的根据。
当然,宪政在西方的成长,还得益于其自然法思想和法治传统的浸润,二者与权利观念与权利制度关系密切。这样表达可能更符合西方宪政的语法:“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列奥·斯特劳斯由此不但发现了“宪政美学”,而且也建构了“宪政富荣学”:“这段话老被人引用,但是因为其凝重雅致,使得它免遭因为过度熟稔而滋生的轻视和由于过分滥用而滋生的厌恶。献身于这个命题的民族,毫无疑问部分地是由于他们献身于这个命题,现在已经成为了
世界民族之林中最为强大和繁荣的一个。”(《自然权利与历史》,第1页)美国无疑是这个世界的“老大”,也许美国式的政治修辞与它成为世界“老大”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