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2009年成立的全国性金融租赁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7月6日,是为加强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金融租赁交易而成立的专业权威的全国性金融租赁组织。 金融租赁委员会为经营金融租赁的企业服务。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后,可申请成为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成员。金融租赁委员会有成员单位12家。
简介
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广金融租赁理念,规范和促进金融租赁发展,分散和防范风险,推动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金融租赁委员会将积极承担金融租赁市场参加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联系纽带,促进金融租赁行业与国际租赁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金融租赁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金融租赁委员会下设常委会,对成员大会负责。常委会由5名常委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金融租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履行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二)宣传与推行金融租赁理念,深化交易各方对金融租赁的理解;(三)规范中国金融租赁市场,促进金融租赁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四)收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金融租赁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五)研究与金融租赁相关的法律、会计、税务、监管等政策,并推动相关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六)举办金融租赁的培训、论坛、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与国内外机构广泛合作;(七)承办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八)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工作规则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金融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履行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
(二)宣传与推行金融租赁理念,深化交易各方对金融租赁的理解;
(三)规范中国金融租赁市场,促进金融租赁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收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金融租赁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五)研究与金融租赁相关的法律、会计、税务、监管等政策,并推动相关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六)举办金融租赁的培训、论坛、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与国内外机构广泛合作;
(七)承办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它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后,可申请成为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员单位经向金融租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工作规则,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金融租赁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平等参与委员会各项活动;
(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金融租赁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金融租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金融租赁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单位;
(三)选举金融租赁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四)审查和批准金融租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核、批准新成员入会;
(六)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初审新成员,并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五)选聘金融租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并商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金融租赁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在常委单位中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由副主任单位推荐。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金融租赁委员会工作。
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金融租赁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五)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金融租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9 20:57
目录
概述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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