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专门从事银行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该会会员由中国法学会中从事银行法学研究的会员组成。该会的成立旨在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国银行法界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立足中国国情开展银行法学研究,为我国银行业的立法、修法提供理论支持,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疑难法律问题,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专家意见。
理事会
一、顾问
吴晓灵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宋大涵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蔡鄂生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
二、名誉会长
江平 著名法学家
三、会长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常务副会长:
五、副会长:15人
刘少军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宋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刘 炤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司长
刘晓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岳彩申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 宏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炜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部总经理
王 琪 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程美芬 中国建设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白映福 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副局长
罗振宏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六、秘书长
潘修平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专门从事银行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国银行法界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中国国情开展银行法学研究,为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条 研究会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银行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立场。
第五条 组织银行法学、法律工作者进行学术探索和交流,求同存异,共同推进银行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组织理论工作者深入实践开展社会调查,发现、研究和解决新问题,推动理论与实践发展。
第七条 开展银行法学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加强银行法学与相关学会、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参与银行法教学改革,选拔、培养和扶持高素质的银行法理论人才,充实学界后备力量。在每年的学术研讨会上,要评选优秀论文并予以奖励。
第十条 参与经济立法的研究和银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银行法制建设建议。
第十二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银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和社会委托,组织专项调查和专题研究;依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接受、完成中国法学会的委派事项。
第十五条 自主管理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研究会由中国法学会中从事银行法学研究的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入会、退会以及权利义务等事宜,适用《中国法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是研究会的权力机关,由全体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订章程;
(二)审议、通过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
(四)其他需要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代表大会表决事项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理事任期每届五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拟定工作计划;
(三)拟定工作报告;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聘请学会顾问;
(六)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学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表决事项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
理事必须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或学术年会的,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五年。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学术年会;
(三)推荐常务副会长;
(四)聘请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确定工作机构;
(六)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会长是研究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研究会,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研究会日常会务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下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聘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赞助款项;
(二)法律服务收入;
(三)其他来源。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自主使用经费,接受中国法学会和本会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会址定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校内。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