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将军书画院是非法社会组织。
主要职能
长城将军书画院是我国离退休干部、我军退休将军、复转军人以及专业书画家(包括篆刻家、书画理论工作者、书画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民间社会团体。
中国长城将军书画院主办有长城书画在线,并于奥运前夕主办“和声鸣盛世”百名将军、百名部(市)长、百名外交官、百名书画家大型公益书画展,吸引了全国数百名书画界到会,是近几年少见的书画盛世。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
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促进军队建设服务,为繁荣文化建设服务,为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服务。继承和发扬我国书画艺术的优秀传统,积极开展书画研究和书画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军营文化,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军队各项规定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步。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具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民间文化团体。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基本任务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紧密联系政治、 经济和军事形势开展书画创作活动。
二、 指导会员开展书画活动,积极发展与国内外书画家和书画组织的交流合 作,增强书画艺术的影响力,开展书画培训、研讨活动,提高书画创作水平。
三、 组织书画展览、开展书画讲座,为会员之间学习交流创造条件,监督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 开展优秀书画评选活动,弘扬民族正气,克服书画界急功近利的不良倾向,组织书画家深入基层,深入生活,为人民群众提供艺术精品。
五、 有计划地做好会员发展工作,推荐优秀会员加入
中国书法家协会和
中国美术家协会。
第六条、基本任务的实施。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基本任务的实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个人会员资格:
1. 入选全国性行业系统和省部级(军级)书画展者;参加该院组织的书画篆刻赛并获奖者;参加全国性书画大赛者。
2. 在有关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书画理论研究文章,或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专著、书画篆刻作品集者。
3. 多年从事书画教学、书画编辑、书画组织工作,且成绩突出者。
4. 对该院做出特殊贡献者。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该院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 单位会员资格参照个人会员有关条款。
三、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有两名理事推荐并经会长会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退会,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 会员权力: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该院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力;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 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采取推选任命制。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每五年换届一次,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三、 审议工作报告和通过重要决议;
四、 推选任命理事会领导成员和聘请名誉职务成员;
五、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工作。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对该院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 委任各部门负责人;
四、 审批会员;
五、 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六、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当届工作计划;
八、 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九、 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会长会议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本会聘请省部级(军级)以上行政后勤领导和著名书画家为高级顾问,高级顾问为该院最高荣誉职务,并聘请若干专职书画家为艺术指导。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各种服务的收入;
三、 拍卖书画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会经费使用:
一、 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会刊、信息资料的费用;
三、 办公费用;
四、 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
五、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