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简称“中阿友协”),于2001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发展历史
会长由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铁木尔·达瓦买提担任。中阿友协是接受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领导,针对阿拉伯国家开展民间友好工作的全国性组织,以增进中国与阿拉伯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中国与阿拉伯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扩大中阿双方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为宗旨。
协会下设政治、经贸、文化三个委员会,由热心中阿友好事业的中国各界人士中的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简称“中阿友协”)于2001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协会下设政治、经贸、文化三个委员会,由热心中阿友好事业的中国各界人士中的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简称“中阿友协”)于2001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协会下设政治、经贸、文化三个委员会,由热心中阿友好事业的中国各界人士中的精英组成,其中有政府官员、外交官、宗教界人士、记者、编辑、专家、学者、经贸界人士及企业家等。中阿友协已和绝大多数阿拉伯国家的对华友好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理事成员
秘书长 朱 丹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亚非工作部副主任
主要职责
接待来自阿拉伯国家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友好代表团访华;
组派中国友好代表团出访阿拉伯国家;
举办建交招待会、座谈会、
学术研讨会、形势报告会、纪念会及民间经贸洽谈会;
受政府委托,协调管理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代表中国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
开展对阿拉伯国家的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互访,举办演出和展览。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是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简称中阿友协。
英文名称是:The Chinese-Arabic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对外友协)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热心中阿友好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促进中国与阿拉伯各国之间关系的发展、扩大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体制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接受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台基厂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在中国与阿拉伯各国之间开展全面的民间交流与合作,包括:
(一)推动双方的人员往来与信息交流;
(二)研究对方的发展状况并向对方介绍中国的发展状况;
(三)推动双方的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
(四)推动双方在科技、教育、环保等专业领域的互利合作;
(五) 推动双方地方政府和城市之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六) 增进双方人民之间的理解、信任和友谊;
(七) 建立二十一世纪双方的良好关系以实现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类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团体会员应是与阿拉伯国家有关的中国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应是对阿拉伯国家进行研究和开展合作业务的中国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的加入
参加本会成立大会的团体和个人为本会创始会员,不需另行办理入会手续。其他会员均须办理入会手续,由两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认可,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推选代表或被推选参加理事会,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工作发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优先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权力机构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原则上每个团体会员均应有代表参加理事会;个人会员则按界别和地域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理事任期四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由常务理事会随时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表决
理事会的表决采取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遇决定本会的更名、终止和修改本会章程等重大事宜时,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不定期举行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负责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对外友好协会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全国对外友好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检查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或委托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的职权
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对外友协拨出的工作经费、会员会费 、政府资助、捐赠、赞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工作由全国对外友协财务处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接受全国对外友协、民政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全国对外友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终止程序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在终止前,须在全国对外友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2001年12月21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