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创办与2001年简称为“中青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Teenager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TDA” 。总部设在北京青少年发展研究部。
性质与宗旨
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创办与2001年。宗旨是促进中国青少年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推动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促进青少年间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统一
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倡导“服务社会,创新进取,与时俱进,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标志
“奉献全身心的力量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初升的太阳正冉冉升起,成为明天的主人。图形寓意全社会对青少年发展的关怀”。
组织体系
A、基本构架
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修改章程,推行领导机构。
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具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等职能。理事会的职责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本会具体办事机构。
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理事会的研究规划,吸纳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开展分领域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B、会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存制。
◆凡热心青少年发展事业的学者、实际工作者及社会各界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和宗教信仰,均可以个人会员的形式申请加入本会。
◆全国各级团的青少年机构、青少年发展研究所和其他与青少年有关的社会科学的学术组织和机构,均可以团体会员的形式加入本会。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的活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被除名。
C、工作部门
◆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织工作;承担每年一度的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的组织和策划工作;负责对研究会秘书处其他部门的管理工作。
◆研究发展部:主要职能是围绕研究会近期工作计划,开展学术、科研活动,从事相关课题研究。
◆活动部:主要职能是根据研究会近期工作任务,策划大中型活动,促使研究成果更好、更快地向社会转化。
◆会员部:主要职能是发展会员,不断整合研究资源,管理会员会籍,及时反馈会员建议,促成资源共享局面。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ese Teenager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CT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青少年文发展研究单位和社会各界热心青少年发展事业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促进中国青少年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推动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促进青少年间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统一
。 第四条 本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循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为基本准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方针,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事业的发展特点和现实问题开展学术活动,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开放性和前瞻性。
第五条 本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青少年发展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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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一),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各项活动
(二),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文化艺术发展研究
(三),奖励资助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中少年文化艺术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
(六),从事符合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青少年发展事业,或热心支持青少年发展工作;
(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正在从事或一贯热心于青少年问题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协会声明
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声明,经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授权的相关机构可以依法使用“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服务商标,开展符合“中青会”宗旨的各项活动。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授权,不得以“中国青少年发展协会”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活动,否则将视为非法。
呼吁全民关注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