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是由全国各地
青年宫、
少年宫、
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站)等青少年活动场所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成立于1988年,是国家
民政部注册的一级协会。
主要职责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以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为工作主题,致力于青少年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突出青少年社会教育的社会性、时代性、实践性特征,着力解决
青少年教育与社会现实、社会需求、社会理想脱节的问题,在培养青少年社会态度、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能力等方面,通过创意、体验、激励为特色的活动和课程,达到教育的目的。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是由各级各类全国青少年活动场所组成的最高的行业协会,是一个面向全国青少年活动场所的系统,基本任务是搭建全国青少年宫系统事业发展的平台。协会本着以事业凝聚人、以平台凝聚人、以品牌凝聚人、以服务凝聚人、以责任凝聚人的原则,立足会员,辐射其他,努力发挥全系统应有的整体功能和优势,推动我国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组织机构
办公室
会员服务部
文化艺术部
体育体验部
科技信息部
培训交流部
理事成员
会长
孙俊波: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党组书记
副会长
冯松青:北京市青年宫主任
刘大立: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党组成员
刘佩海:大连市少年宫主任
曲征宇:南京市青少年宫主任
许辉煌:厦门市青少年宫主任
吴扬杰: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党组成员
张萍:北京市少年宫书记
杨俊东:广州市少年宫主任
花智谋:天津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陆晔: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副理事长
陈白桦:中国福利会少年宫主任
邹辉琳:河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主任
周雄: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党组成员
苑从军: 成都市青少年宫主任
赵骞:华夏未来少儿艺术中心主任
贾世素:兰州市少年宫主任
贾陵京:太原市少年宫主任
黄建明: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蒋秋:重庆市少年宫主任
秘书长
孙俊波(兼)
副秘书长
周雄(专职)
刘大立(专职)
吴扬杰(专职)
王楠 团中央宣传部文体处处长
刘宗伟 哈尔滨青年宫主任
朱光明 昆明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张东燕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校外教育处处长
张怡文 沈阳儿童活动中心主任
杨清波 西安市青少年宫主任
宝欣 呼和浩特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俞红霞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社会教育处副调研员
高彦明 团中央少年部校外教育处处长
蔡丰 上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教育内容
主要包括德、智、体、美、情、财六个方面。
德育:
培养孩子的品德,是教育的首要问题,也是早期教育的首要问题。孩子在3岁以前,以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为主,以说理为辅。3到7岁之间,是少儿品德教育的重要阶段,一个人的思想品德、道德习惯及性格特征等,基本上都是在这时奠定的。
智育:
智育是早期教育的核心,对少儿进行智育培养,除了传授知识外,还包括智力的开发。 当孩子会坐以后,要让孩子适当地坐着玩,这样有利于孩子手眼协调地活动,让孩子辨认各种颜色和事物,经常用优美的乐曲和歌声锻炼孩子的听力。1到3岁的少儿,要注意孩子的模仿能力和求知欲望,对孩子的优点和成绩要给予表扬,提供多种玩具,以提高孩子的想象力。孩子到4至7岁时,要经常同孩子一同散步,边走、边讲,要经常讲故事。而且要开始让孩子认字、数数和学习绘画、唱歌、跳舞等。
体育:
孩子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可促进孩子的生长和发育,体育锻炼要丰富多彩,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喜好选择适当的项目。少儿体育不仅包括跑步、有用等体力运动,也包括少儿围棋、象棋等脑力运动。
美育:
美育能陶冶孩子愉快、舒畅、奋进、高尚的情操,激发积极向上的感情。要发展孩子的审美能力,教育孩子从小就能分清真、善、美和假、丑、恶,还要发扬孩子创造美的能力。
情商:
情商(EmotionalQuotient),简称EQ,又称情绪智力,主要是指人在情绪、情感、意志、耐受挫折等方面的品质。情商是近几年来心理学家们提出的与智力和智商相对应的概念。据《情商》的作者萨洛维及其合作伙伴约翰·梅耶已对情绪智力给出了详细的定义,情绪智力扩展为5个主要领域:了解自身情绪、管理情绪、自我激励、识别他人情绪、处理人际关系。中国现在较系统全面的少儿情商教育课程主要有“快乐心心”情商早教包。
财商:
财商:本意是“金融智商”,英文缩写为FQ(FinancialQuotient),指个人、集体认识、创造和管理财富的能力,包括观念、知识、行为三个方面。财商包括两方面的能力:一是正确认识财富及财富倍增规律的能力(即价值观);二是驾驭财富、正确应用财富及财富倍增规律的能力。财商是与智商、情商并列的现代社会能力三大不可缺的素质。
儿童财商是目前中国家长较受关注的教育,在欧美少儿理财教育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台湾已将商业理财纳入高考科目。2013年中国已将投资理财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商业理财学科也将纳入中国的高考科目。目前中国较系统全面的财商课程(少儿理财教育课程)主要有少儿财学院少儿理财能力等级考试(ICF-LECF)课程和少儿理财创意系列课程(ICF-CCCF)。
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青少年宫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YOUTH PALA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NYPA。
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是由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以下简称青少年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行业性团体,是青少年活动场所的行业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促进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青少年宫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团结和带领各地青少年宫,努力承担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历史使命,推动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的理论研究、社会实践、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公益活动和国际交流;
(三)代表青少年宫的利益,维护青少年宫的合法权益;
(四)争取政策支持,整合社会资源,为青少年宫的建设与发展、为青少年社会教育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制订行规行约及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实施行业自律;
(六)指导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和各地青少年宫工作,组织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提供战略咨询和信息服务;
(七)协调和服务各地青少年宫,发挥系统整体优势,促进青少年宫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八)培训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加强队伍建设,表彰先进;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交予本协会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及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9号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带领各地青少年宫,实施青少年社会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二)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
(三)广泛开展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各种培训;
(四)实施全国性项目,帮助青少年学习、创业,更好地适应社会和实现自身发展;
(五)积极发展会员,指导、协调和服务会员单位、各地青少年宫开展工作;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七)开展研究工作,编辑、出版相关出版物,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监督,组织表彰奖励,推动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向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全国青少年宫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正式填写《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员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权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所在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出任协会理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有权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或会长指定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作为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享有理事、常务理事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由对本行业有特殊贡献和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立监事会,监督本协会秘书处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及人选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每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开展文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出纳。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事件
2020年8月24日,民政部根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将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3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