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
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青少年艺术家协会在名单中。
协会简介
中国青年少年艺术家协会(简称中少艺协)是由中国各民族及海外热爱艺术的广大青少年和儿童以及从事艺术教学培训的机构和老师组成的人民艺术团体。协会将本着促进和发展中国青少年艺术文化事业,培育和挖掘新一代各类艺术人才,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加强国际青少年艺术文化交流的宗旨,积极的开展各项青少年艺术公益活动。中少艺协总部设在香港,经香港政府注册并接受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领导的合法非牟利性社团组织。
中少艺协吸纳在艺术创作、艺术评论、艺术史研究、艺术教育等方面成就卓著者为会员,集中了全国及海外有成就、有影响的艺术专家、学者,是综合艺术各门类的艺术组织。
中少艺协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及海外青少年艺术家进行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承担重大青少年艺术展览的组织、实施、评选、评奖,举办大型的全国及海外性青少年美术展览和各种学术展览,出版学术刊物,开展学术研讨,努力促进中国青少年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中少艺协积极开展广泛的国际艺术交流,举办并参加各种类型的国际艺术展览,接待世界各国的艺术家访华并组织中国青少年艺术家出国访问游学,与各国艺术界进行形式多样的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青少年艺术界的友谊和合作。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联合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开展青少年艺术交流活动,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国青少年艺术领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国家的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少年艺术家协会(简称中国青少年艺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领导,各民族青少年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繁荣社会主义青少年文艺、发展现金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艺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组织全国及海外各民族青少年艺术家、青少年艺术教育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青少年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进中华民族人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青少年艺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第五条 组织会员总结、交流、推广艺术创作经验,组织会员进行艺术课题探讨和交流考察,提高我国青少年艺术创作的综合后备力量;
第六条 收集国内外青少年艺术教育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建立协会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青少年艺术教育、创作与发展的信息整理、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第七条 积极开展青少年艺术教育学术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建议,为各会员单位及艺术教育机构发展服务;
第八条 开展青少年各艺术门类的策划、开发、交流推广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
第九条 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专业培训与咨询,承办、协办有关业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加强与青少年艺术活动相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一条 以民间团体身份开展对外青少年艺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中国青少年艺协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领导,爱护国家,接受政府管理;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青少年艺术教育、创作领域有突出表现,有志于从事中国青少年艺术文化教育事业,未成年人入会须具有合法监护人,由单位会员或教师会员推荐。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经协会发给会员证及相关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有关工作的了解权、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律制裁,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青少年艺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