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中国青蒿素产业联盟在
上海交通大学成立,其目标是要打通
青蒿素的产学研链条,将青蒿素从农田种植到成品产出的各个环节有机整合起来,让种植
青蒿农民愿意种,保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使生产青蒿素的企业能够联合起来,共同进军国际市场。
联盟简介
2016年6月21日,中国青蒿素产业联盟在
上海交通大学成立。
青蒿素产业联盟是在商务部和医保商会的指导下,由上海交通大学倡议、以创新发展模式联合全国从事青蒿素种植、提取和药品生产的企业、从事青蒿素相关研究的科研院所、以及有志于推动青蒿素产业发展的投资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发起的互利型组织。其基本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互助互利、共同发展”。联盟的成员有资格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享受联盟的各项服务,获得联盟的全方位支持。
联盟的目标是要打通
青蒿素的产学研链条,将青蒿素从农田种植到成品产出的各个环节有机整合起来,让种植
青蒿农民愿意种,保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使生产青蒿素的企业能够联合起来,共同进军国际市场。
联盟宗旨
以振兴我国青蒿素行业为目标,打造产、学、研多赢的产业平台,发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全面服务于我国青蒿素行业的稳定和升级,充分凝聚联盟内各成员的力量,整合优质资源,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制定业内技术标准,加快相关成果转化速度,提高整体创新能力,从而扩大产品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以联盟为载体,对内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沟通交流,迎合国家战略需求,推动产业快速发展;对外发出统一、强有力的声音,提升我国在全球青蒿素行业的话语权。让青蒿素这一来自于中医药的瑰宝为世界卫生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青蒿素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Artemisinin Industrial Alliance ”。
第二条联盟的性质:由我国青蒿素相关的大中小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共同倡议并发起,是依法组织开展青蒿素相关的经济、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社会性、行业性的非营利联合体。联盟是青蒿素从业者的组织网络和服务平台,是政府、市场、社会合作沟通的纽带和桥梁,是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的共同体。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以振兴我国青蒿素行业为目标,打造产、学、研多赢的产业平台,全面服务于我国青蒿素行业的稳定和升级,提升我国在全球青蒿素行业的话语权。让青蒿素这一来自于中医药的瑰宝为世界卫生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联盟的基本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互助互利、共同发展”。联盟的成员有资格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享受联盟的各项服务,获得联盟的全方位支持。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呼吁联盟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迎合国家的战略需求,争取稳定的生存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前景、维护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担任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和协调职能。
第六条营建行业文化,建立联盟内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公平竞争、长短互补、共同发展的环境。
第七条不断完善和成熟产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标准,定期举办联盟内的信息交流、研讨、服务等活动。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服务等项工作。
第八条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加快联盟内的成果转化速度,提升整体创新能力。
第九条透过媒体平台,提高联盟影响力,向社会推荐联盟企业,在联盟成员内优先采购和选用的合作。营造成员沟通、学习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在企业运营、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整体水平;促进联盟成员单位与行业外资源支持企业在产品、技术、方案、服务的合作,推动产业链和产业发展环境进步。
第十条保护联盟内各企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外解决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组成,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联盟管理及执行机构,最初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通过或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解释联盟章程;
(三)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四)制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批准成员的加入;
(七)审核成员的除名;
(八)审议批准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一)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二)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联盟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秘书处职责
(一)具体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各工作组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二)负责联盟理事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八)负责对理事会成员持续的、实质性投入的审查;
(九)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十)负责联盟年度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处设置: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指定。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七条 从事青蒿素产业上下游的企业、与青蒿素相关的研发机构及致力于推动青蒿素产业发展的政府、组织和投资机构均可申请本联盟会员资格,并经审核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八条:申请成为本联盟成员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合法组织及达到相关条件的企业;
(四)具备较高素质,在相关领域有一定贡献和影响力的合法公民。
第十九条:成为联盟成员的的程序是:
(一)提交《青蒿素产业联盟成员资格申请书》;
(二)经联盟理事会同意;
(三)签署相关文件,正式加入联盟。
第二十条:成员退出联盟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会员证;
(二)提出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视为同时退出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后1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盟。
第二十二条:成员的除名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作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不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将该成员从联盟或理事会除名。成员从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二十三条:成员的变更
(一)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成员的资格。
(二)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第二十四条:联盟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发给联盟成员证。
第二十五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向联盟申请技术、人才、管理、营销、公关、司法、投融资、招商等方面的帮助;
(四)在联盟网站上刊登业务信息;
(五)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六条:联盟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联盟利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之行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联盟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数额待讨论);
(二)赞助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联盟秘书处所需的管理费用支出;
(二)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三)其它与联盟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理事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