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韩国友好协会
国际民间协会之一
中国韩国友好协会是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以增进中韩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中国与韩国方面交流为目的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它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关于协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民间外交工作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它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在二十一世纪的国际舞台上,它代表中国人民同各国对华友好的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联系,开展相互间交往,努力贯彻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民间友好外交工作。它的各项活动受到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它已和世界上130个国家的550个民间团体和组织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现任会长为陈昊苏。
协会信息
中国韩国友好协会(英文名称:CHINA-REPUBLIC OF KOREA FRIENDSHIP ASSOCIATION)成立于1993年6月29日,是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热心中韩友好事业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民间团体,是中国与韩国开展民间交流的重要窗口。
协会以增进中韩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中国与韩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和旅游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协会自成立以来,配合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对韩民间交流工作,先后与韩国韩中友好协会(会长:朴三求)、韩中亲善协会(会长:李世基)、韩国地方自治团体国际化财团(理事长:李相昊)、韩国文化交流财团(理事长:李施英)等多个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交流内容不断丰富。曾经多次组织中韩联谊大会、友好城市大会,举办演出和展览,开展中韩青少年交流,并为两国企业合作牵线搭桥。
为扩大协会影响、加强对韩交流,2005年新年伊始,协会进行全面改组,进一步完善协会组织结构,并对协会章程进行修订,建章立制,为协会未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今后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与社会各界加强联系,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扩大影响,为热心中韩友好事业的人士提供交流平台,继续为推动中韩友好关系全面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韩友好协会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密切相关。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中韩友好协会的发起单位之一,也是中韩友好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中韩友好协会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亚非工作部,中韩友好协会协助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对韩民间交流工作。
2022年5月25日,韩联社报道,韩中亲善协会25日召开临时大会,选任前大国家党(国民力量前身)党首、前国会议员徐清源为该协会会长,接任已故会长李世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是中国-韩国友好协会。
英文名称是:CHINA—REPUBLIC OF KORE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对外友协)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热心中韩友好事业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本会旨在促进中国与韩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和旅游等各方面的合作,增进中韩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组织形式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接受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一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在中国与韩国之间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包括:
(一)推动双方的人员往来与信息交流,增进双方人民之间的理解、信任和友谊;
(二)推动双方的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
(三)推动双方在科技、教育、环保等专业领域的互利合作;
(四)推动双方地方政府和城市之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展览会及洽谈会,并为会员提供有关的咨询与服务;
(六)通过会刊、网站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七)开展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类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国内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会员是指热衷于中韩友好事业的政府行政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按期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 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交纳会费;
(四)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则丧失会员的一切权利且本会不退还已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1、不交纳会费达1年以上;
2、连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达1年以上;
3、团体会员解散、破产、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到会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2、有损害本会名誉和信誉的行为;
3、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的行为;
4、有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过失犯罪除外)。
对被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四) 研究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同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需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秘书处提名,报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同意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报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同意;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 决定设立并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会长: 会长由秘书处提名,报有关业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协会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
原则上由全国对外友协主管韩国事务的副会长担任。常务副会长经秘书处提名,报有关业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常务副会长对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二)指导并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
副会长由秘书处提名,报有关业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副会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行使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常务理事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 原则上由全国对外友协亚非部主管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经秘书处提名,报有关业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秘书长对常务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成员组成,设在全国对外友协亚非部。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 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报送全国对外友协、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 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需提交至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终止程序
本协会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同意。在终止前,须在全国对外友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未列入章程之事项
未列入章程之事项,按有关规定或一般惯例执行。
常务委员会
理事名单
专家委员会
媒体委员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25 21:31
目录
概述
关于协会
协会信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