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是位于北京市的非营利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组织章程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章程
(2020年7月18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21年12月15日第七届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2024年1月12日第七届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缩写:CSJDPR。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探求中国社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般规律,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实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提高青少年法治素养的目标,为立法和相关决策服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发展特点和现实问题开展学术活动,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开放性和前瞻性。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制定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组织、协调、推动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动青少年犯罪学科建设;
(二)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理论探讨,实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关项目;
(三)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
(四)举办培训班、讲习班、开展培训和咨询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及相关图书著作;
(六)开展青少年教育、自护教育和预防违法犯罪教育;
(七)参与青少年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九)承担党和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委托交办的科研任务和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地方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教育机构、有关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可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本会会员的推荐介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在本会会刊上优先发表文章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本会会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2日第七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研究会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是由热心和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前身是1982年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成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1991年更名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2004年转为共青团中央主管。根据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发展需要,2010年更名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根据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发展的需要,2022年转为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适应新时代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履行承担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积极服务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促进青少年犯罪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和未成人检察工作的有机结合,2024年转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业务范围是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书刊编辑出版、业务培训、咨询服务。主要职能是组织开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调查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参与未成年人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研修、研讨、咨询及有关活动;主办并出版《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主办《中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网》,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主办“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承办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方面委托交办的重要工作项目。
多年来,研究会还承担着原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的部分工作职能,在预防工作大局中发挥着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作用,成为党和政府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预防犯罪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并出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刊物和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指导刊物。前身是创刊于1982年的《青少年犯罪研究》。2011年11月25日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办刊原则,及时反映国内外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新理论、新观点、新经验;着力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学,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和交流;着力整合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和司法、教育、社会工作等多部门的资源,从宽视野、多学科角度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开设犯罪研究、少年司法、教育保护、域外撷英等栏目。欢迎具有创新观点、论证充分、逻辑严密、文理通顺、可读性强的稿件。
现任领导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八届理事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更新于2024年11月29日)
一、会长
宫 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二、执行副会长
苗生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三、副会长(按姓氏笔画为序,共计18名)
于保政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一级巡视员
王 良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
朱建华 中国检察出版社社长
李婉丽(女) 民政部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副主任(副司长)
何 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 嘉 中央政法委三局副局长
佟丽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主任
宋英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 勇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赵 明(女)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
施春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副主任
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席小华(女)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黄京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游 森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缐 杰(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
蔡 艳(女)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蔡金芳(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四、秘书长
李 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