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是依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于1979年10月正式成立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现届(第七届)学会理事108人,常务理事48人。现任会长是
梁树发教授,法定代表人是唐源昌教授,秘书长是徐素华副研究员。
学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从历史、理论和现实三者的结合上研究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的建设,
更好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机构发展
学会成立20多年来,相继成立了下属7个研究分会(专业委员会),即:马克思、恩格斯哲学思想研究分会;列宁思想研究分会;毛泽东思想研究分会;邓小平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分会;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分会;马克思主义应用哲学研究分会。学会和各研究分会经常召开学术研讨会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培养和组织在国内外有较高水平的学术队伍,促进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同国内外各种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者进行交流合作,出版各种学术论文集和有关学术著作,均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以学会的骨干队伍为基础,由原3位会长黄楠森、庒福龄、林利为主编,撰写和出版的国家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哲学史》8卷本;由现任会长庒福龄为主编,撰写和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4卷本均获国家奖。
2021年12月19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21世纪马克思主义研究分会”成立大会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研讨会,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召开。
组织结构
第七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会长:梁树发
副会长:王伟光 韦建桦 丰子义 吴晓明 侯惠勤
唐源昌(学会法人代表) 魏小萍(女)
秘书长:徐素华(女)
副秘书长:张琳(女) 杨奎 聂锦芳
常务理事:王东 王伟光 韦建桦 丰子义 尹继佐 叶险明 石仲泉 艾福成 闫孟伟 衣俊卿
许俊达 安启念 任平 刘森林 吕世荣(女) 陈学明 陈占安 陈波 李敏生
李捷 李君如 李凯林 连珩 邱守娟(女) 宋一夫 张峰 张异兵 张 琳(女)
张曙光 张新 吴晓明 吴松 杨金海 杨奎 杨耕 杨楹 何萍(女)余其铨
余源培 郝立新 侯惠勤 侯才 童世骏 徐素华(女) 徐维凡 徐俊忠 唐源昌
奚洁人 聂锦芳 黄书元 梁树发 董德刚 韩庆祥 靳诺(女) 谭培文 薛广洲
魏小萍(女) 魏胤亭
名誉会长:庄福龄 林利(女) 黄楠森
顾问:平措汪杰 乌杰 邵华泽 施德福 崔自铎 马绍孟 王子恺 王仲士
叶汝贤 陈志尚 张奎良 余品华(女) 吴元梁 杨瑞森 郭国勋 顾锦屏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History of Marxist Philosophy缩写,CSHM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是全国性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历史的单位和
个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本
会工作中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
鸣的方针,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历史、理论和现实三者的结合上
坚持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更好地为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和中国社会科学
院哲学研究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历史的研究工作,召开学术会议,举办专题讲座、
读书会、报告会、讲习会、出版学术文集和期刊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二)培养和组织在国内外有高水平的学术队伍,促进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三)同国内外各种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者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及其相应水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
研究者(包括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原著、人物等研究和教学的理论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极;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
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数不超过理事会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
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本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
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