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分会成立于2001年10月,旨在团结和组织高等院校的校友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认真开展高校校友工作实践与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推动和开展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模索规律,整合高校校友资源,积极促进我国
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国家的富强、文明与和谐做出贡献。
主要业务
负责人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分会。(英文名称: AlumniResearchSocietyofUniversity。简称ARSU。)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中国部分高等院校校友会(或校友工作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组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团结和组织高等院校的校友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开展高校校友工作实践与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推动和开展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模索规律,整合高校校友资源,积极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国家的富强,文明与和谐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秘书长单位所在的高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鼓励和组织会员开展高校校友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与研究工作。
2.组织会员开展相关学术活动,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深入探索校友工作的规律性。
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以高校校友工作为内容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4.编缉出版高校校友工作研究文集、会刊等有关出版物。
5.组织推动高校校友工作者的联谊与相互合作。
6.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凡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高校校友会或校友工作机构,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和相关资料。
2.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质疑,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5.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须书面通知本会,履行有关退会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有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期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
凡加入本会已满三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成为本会新的理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成员。
3.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
4.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新会员的吸纳及推荐新理事成员。
7.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8.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计划、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相关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经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任职期间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或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设若干名,由会长以外的常务理事单位担任,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会长单位推荐从事校友工作的专职人员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
3.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重要的日常事务或较大的财务开支。
4.筹备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
5.负责本会日常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在京的副会长单位推荐人选担任。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收取会员会费。
2.接受社会捐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必须的日常开支,不得作为奖金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日常财务工作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必须认真登记,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与新的会长单位办请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注销,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