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规程是中国国民政府教育部1933年3月18日颁布。共13章120条。规定中学为严格训练青年身心,培养健全国民场所,依照《中学法》第一条规定,中学施以锻炼强健体格、陶融公民道德、培养民族文化、充实生活知能、培植科学基础、养成劳动习惯、启发艺术兴趣的训练。中学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各为3年。学生年龄标准,初中为12岁~15岁,高中为15岁~18岁。
公立初中及高中,得附设简易师范科及特别师范科。中学各学科除体育及军事训练得采用其他分组教学外,均不得合班教学;中学以男女分校或分班为原则。初中教学科目为公民、国文、英文、历史、地理、算学、物理、化学、动物、植物、体育、卫生、劳作、图画、音乐;高中教学科目为公民、国文、英文、中外历史、中外地理、算学、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军事训练(女生习军事看护)、论理、图画及音乐,需要蒙古、回、藏语或第二外国语之特殊地方所设立的高中,得减去卫生、论理、图画及音乐;中学为适应地方需要,得设职业科目。中学训育应陶融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国民道德,并养成勇毅之精神与规律之习惯,除劳作科作业外,凡校内整理、清洁、消防及学校附近之修路、造林、水利、卫生、识字运动等项,皆须分配学生担任;中学每一学级设级任教师1人,择该级一专任教员担任,掌理该级之训育及管理事项;中学生一律着制服。规程还对中学的经费、设备、成绩及考查、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及毕业、征收费用及奖学金额、教职员及学校行政等作出规定。1935年6月21日,教育部公布《修正中学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