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宁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拟定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市实施办法,拟定全县具体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全县调剂平衡机制,组织实施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落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贯彻执行自治区、中卫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中卫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收费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统一招标采购政策,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统一招标采购。
(七)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拟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全县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中宁县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文秘及机关事务工作岗位。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印鉴管理、档案管理、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内部管理、后勤保障、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提案议案办理、机关绩效考核、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扶贫、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新闻宣传、工作简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落实督办工作。
(二)医疗保障及基金监管岗位。落实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完善实施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组织推进全县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我县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拟定我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拟定我县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等预决算草案,编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全县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人员编制
医保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医保局设置事业单位1个,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的调整由中宁县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