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民政局
中宁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3号),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宁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指导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社会组织法人结构,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提高自律诚信和社会公信力。
(三)深化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工作,加大“应急难”救助力度,规划和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乡镇社会救助体系,改进社会救助方式,提高救助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有序展开。
(四)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全县城市街区地名地址信息补充采集工作,建立标准地名地址数据库,完成城市建成区街道地名标志设置,完成城市建成区地名标志制作设立、撤销、变更和审核工作。开展行政区划边界联检、勘定和管理工作,深化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推进二维码地名标志和新型智能地名标志设置。
(五)拟定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城乡社区治理服务等政策法规,指导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六)加快慈善事业工作。健全完善福利彩票销售运营管理办法。成立慈善总会,健全“慈善总会章程”,推进我县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拟定中宁县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政策,推进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不断完善、发展壮大。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建立留守老年人巡防制度。深化养老院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加强安全监管、开展评星定级,推进养老服务进一步提高。
(七)依法落实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抓好孤儿养育津贴制度规范寄养、收养登记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加强“儿童之家”运营管理,完善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机制。贯彻婚姻登记政策。加大“宪法”和“婚姻法”宣传力度,提升婚姻当事人社会责任感,倡导健康文明的婚育观,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团结。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公墓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制度、政策和行为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全县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内设机构
(一)机关事务工作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督察督办、安全保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民政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民政信息化建设。
(二)城乡低保和脱贫攻坚服务工作岗位。制定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划。组织对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生活救助,督导乡镇开展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性困难生活救助工作。负责脱贫政策兜底和帮扶村、孤儿信息核对及孤儿津贴的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地名区划、殡葬管理工作岗位。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工作,落实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指导全县乡镇基层民政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民政办公室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申报乡级和村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区域界线变更,审核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设置地名标志。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拓展殡葬服务领域,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四)社会福利和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岗位。贯彻落实老年人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做好城乡五保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敬老院管理工作及老年人养老服务和高龄老人津贴核实发放及信息核对,敬老院管理和全县流浪乞讨救助、弃婴收养登记工作。健全完善各类资料档案。加大农村老年人巡防制度建立、健全、指导和监督工作和三留守”人员服务、管理、监督工作。加强和指导福彩大厅管理工作。
(五)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和行政审批工作岗位。依法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业务归口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承办民间组织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工作。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的年度检查、审计工作。审批社团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指导慈善工作有效开展,发动爱心人士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做好志愿者登记注册、志愿者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工作者技能培训管理工作。
(六)婚姻登记工作岗位。做好《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和执法检查工作,印制、发放、管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证书、证件,倡导文明婚俗。负责报批县内婚姻介绍机构及管理工作,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做好离婚司法调解及配合工作。审查当事人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依法办理。
人员编制
民政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4 23:35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