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33 号),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的安排部署。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社会查询服务等工作。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安排部署。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配合上级部门对我县国土空间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和执行情况的考核。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划定“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指标,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自治区、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挂牌、出让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办理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对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矿产资源动态监测管理,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
(十一)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管理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三)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组织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配合上级部门对我县自然资源领域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四)负责林业、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全县国土绿化、植树造林、荒漠化防治,指导实施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
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协调、指导乡镇、部门(单位)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地占用审批、园林绿化区域管控工作。负责查处林业违法案件,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编制森林和草原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监督指导全县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测报。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疫源疫病的监测与防控。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风景名胜保护区、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统一编制河道(含行洪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县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财务、保密、人事、机构编制、信访、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普法、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党建及
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效能目标考核、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具体工作。
(二)调查确权登记室。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立和登记资料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分类公开、社会查询服务和成果应用工作。
(三)空间规划管制与权益利用室。一是承担国土空间规划职责。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县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标准、技术规范和用地分类标准。承担全县空间性行业规划一致性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数据入库。开展全县国土空间保护开发重点研究。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审核工作,承担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上报自治区、中卫市和县政府批准的县国土空间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及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工作,落实上级关于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实施工作,组织数据入库。二是承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转用审批政策,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三是承担自然资源权益与利用职责。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保护、占补平衡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四是承担国土测绘工作。监督管理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信息库建设等重大项目。
(四)生态修复室。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储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监督指导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补偿相关工作。
(五)矿产资源管理室。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做好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统计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矿山等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对超层越界开采等矿井关闭情况、废弃矿井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指导县境内地质公园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林业和草原室。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林业和草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项目的申报、管理、监督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外援项目建设和林业统计工作。指导
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组织指导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建设,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建设和林产品开发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工作。指导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拟订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及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和检查监督及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核和报批移伐城市树木事项。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监管工作。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等相关法规条例宣传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培育及水土流失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全县牧草新优品种的引进、实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测报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草原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
人员编制
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 15 名。设局长 1 名(兼任林草局局长),副局长 3 名(其中 1 名兼任林草局副局长)。
其他事项
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