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质量奖
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奖项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中山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获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奖企业间隔两年后可再次申报,但对再次获奖企业只授予证书和奖牌,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获奖名额。中山市政府质量奖奖金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评奖办法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名额可空缺。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申报条件
申报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正常运作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广东省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出口产品三年内未发生因质量问题被退货或通报情况。
(五)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出入境检验检疫、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检”资格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评审程序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当年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请表格。
(二)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镇区政府。
(三)组织推荐。各镇区政府会同有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评价,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企业综合评价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八)全面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报告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企业名单,通过中山市主要新闻媒体及网站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获奖候选企业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经核实企业不符合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候选资格。
(十)审定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请中山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参考资料
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2012-04-07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7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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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评奖办法
申报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