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章程》为中国
清朝政府和
日本于1871年(
同治十年)签订的条约。1872年(同治十一年),日本提议修改此条约未果。1873年(同治十二年),清朝政府派
李鸿章与日本使节在
天津进行换约。
《通商章程》共33款,作为中日平等贸易的法理依据。其中第1款规定,中国对日本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
上海、
镇江、
宁波、
九江、
汉口、
天津、
牛庄、
芝罘、
广州、
汕头、
琼州、
福州、
厦门、
台湾、
淡水等15个沿海沿江口岸,日本对中国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
横滨、箱馆、
大阪、
神户、新漹、夷港、
长崎、
筑地等8个沿海口岸,从而废止了
德川幕府时期的
锁国政策,打开了中日贸易全面发展的大门。
1871年《中日通商章程》签署以后,两国间的贸易获得了快速发展。到1894年,两国间的进出口贸易总值增长了499.6%,其中,日本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值增长了382.8%,中国对日本的出口贸易值增长了687.5%。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增长速度快于日本对中国出口的增长,但从进出口贸易总值上看,日本却处于对华贸易的
入超地位。这种优势互补的状态,正是这一时期两国间贸易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