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章程
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于1871年(同治十年)签订的条约
《中日通商章程》为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于1871年(同治十年)签订的条约。1872年(同治十一年),日本提议修改此条约未果。1873年(同治十二年),清朝政府派李鸿章与日本使节在天津进行换约。
《通商章程》共33款,作为中日平等贸易的法理依据。其中第1款规定,中国对日本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上海镇江宁波九江汉口天津牛庄芝罘广州汕头琼州福州厦门台湾淡水等15个沿海沿江口岸,日本对中国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横滨、箱馆、大阪神户、新漹、夷港、长崎筑地等8个沿海口岸,从而废止了德川幕府时期的锁国政策,打开了中日贸易全面发展的大门。
1871年《中日通商章程》签署以后,两国间的贸易获得了快速发展。到1894年,两国间的进出口贸易总值增长了499.6%,其中,日本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值增长了382.8%,中国对日本的出口贸易值增长了687.5%。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增长速度快于日本对中国出口的增长,但从进出口贸易总值上看,日本却处于对华贸易的入超地位。这种优势互补的状态,正是这一时期两国间贸易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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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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