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
汉语词汇。拼音:zhōng zhǐ 释义:指(做事)中途停止;使中途停止。 如:中止正常的电视节目加进一段新的重要报道。
释义
[break;interrupt;discontinue] 半途停止
中止正常的电视节目加进一段新的重要报道
出处
《
韩诗外传》卷九:“
孟子少时诵,其母方织, 孟子辍然中止。”
明 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一回:“杜伯奏曰:‘臣
体访此女,并无影响。以为妖妇
正罪,童谣已验,诚恐搜索不休,必然
惊动国人,故此中止。’”
清 曹雪芹《红楼梦》第六十回:“ 柳家父母却也情愿,
争奈五儿
执意不从,虽未明言,却已中止,他父母未敢
应允。”
《再生缘》第二一回:“ 君玉 见岳翁如此
盛情,移居之意也就中止。”
孙犁《澹定集·烬余书札》:“我忽然觉得废话太多,非病中之急务,乃中止。”
中止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中止诉讼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况,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中止诉讼的做法:
(1)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缉条件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
(2)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和审判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
(3)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因自诉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审理的;
(4)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则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中止,刑事诉讼继续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中的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
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不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的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