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亦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天津协定”。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商约。1886年(光绪十二年)4月25日由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M. G. Cogordan)和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在天津签订。共19款。主要内容为:议定进出广西、云南边界货物的税则,凡进口税减收五分之一,出口税减收三分之一。法国政府以与其侵略要求相距甚远,拒绝批准,重派代表来中国谈判,于次年6月又签订了《续议商务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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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18-06-0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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