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文化交流协会
非法社会组织
中澳文化交流协会是一家非法社会组织,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澳文化交流协会在名单中。
组织简介
中澳文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ustralia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INC., 缩写:CACEA)是在政府指导和支持下从事民间文化交流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加强和推动中澳两国文化、科技、教育、经贸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两国经济繁荣。
主要任务
1、开展民间艺术交流和国内外的文艺演出、展览活动;
2、进行社会、经济、文化的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
3、发展社会、经济、文化交流;
4、编辑、出版图书、报刊、音像资料;
5、举办展览、演出和讲座;
6、举办社会、经济、文化等专项委员会;
7、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8、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澳文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ustralia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缩写:CAC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政府指导和支持下从事民间文化交流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通过加强和推动中澳两国文化、科技、教育、经贸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两国经济繁荣。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个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同各个国家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繁荣人类的文化教育事业,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设在澳大利亚。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民间艺术交流和国内外的文艺演出、展览活动;
(二)进行社会、经济、文化的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
(三)发展社会、经济、文化交流;
(四)编辑、出版图书、报刊、音像资料;
(五)举办展览、演出和讲座;
(六)举办社会、经济、文化等专项委员会;
(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服从本协会领导,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根据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地区性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七)优先承办本协会委托地方承办的交流项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各项文化交流任务;
(四)积极向本协会推荐对外文化交流项目;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信、忠诚、助人、友善、有礼、善良、守纪、乐观、节约、勇敢、清洁、谦恭。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本协会工作,积极为会员服务;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应报主管领导部门批准);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各个国家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各个国家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各个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要活动
2015年3月30日 协会成立;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5 23:05
目录
概述
组织简介
主要任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