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两国关于缔结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的公告
中苏两国关于缔结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的公告
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发表于1950年2月15日《人民日报》。1992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公告》指出,中苏两国经过谈判于1950年2月14日由中国政府总理兼外长周恩来与苏联外长维辛斯基全权代表本国政府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订了下列文件:一、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二、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三、关于苏联政府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并公告了三个文件的全文。其中,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主要内容是:(1)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的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2)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3)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4)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5)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6)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有效期间为30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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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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