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中华民国
北京政府和苏联政府于1924年5月31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处理两国政治关系的协议。同日生效。
协定共15条,附声明书7个,中国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致苏联代表L.M.加拉罕函、苏联代表加拉罕复顾维钧外交总长函2封,议定书1项。主要内容有:①两缔约国平日使领关系应即恢复。②两国政府允于该协定签字后1个月内举行会议,商定一切解决悬案的详细办法。③两国政府同意在会议中,将中国政府与前俄帝国政府所订立的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本着平等、相互、公平的原则重订条约、协约、协定等项。④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1919年与1920年宣言,声明前俄帝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的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的,概为无效。⑤苏联政府承认外蒙古完全为中华民国的一部分,以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的主权。⑥两国政府互相承担义务,在各该国境内,不准有为图谋以暴力反对对方政府而成立的各种机关或团体的存在及举动。彼此不做有损于对方国公共秩序、社会组织利益的宣传。⑦两国政府将彼此疆界重行划定,在疆界未划定之前,仍维持现有疆界。两国政府允将两国边界江湖及他种流域上的航行问题,按照平等、相互的原则,在举行会议中加以规定。⑧两国政府在举行会议中,按照该协定规定的原则,解决中东铁路问题。⑨苏联政府允予抛弃前俄政府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根据各种公约、条约、协定等所得的一切租界等特权及特许。苏联政府允予抛弃俄国部分的庚子赔款,允诺取消治外法权及
领事裁判权。⑩两国政府允在举行上述所定会议中订立商约时,两国关税税则平等。
该协定的签订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所签订的第一个平等条约。苏联以平等态度对待中国,声明废除对华不平等条约、取消在华特权。由于北京政府内部动荡,苏联政策发生变化,拟议中的中苏会谈未能如期举行,该协定被长期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