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1887年由清政府、葡萄牙于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指清政府葡萄牙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
历史沿革
1535年,葡萄牙人开始在澳门进行贸易。1553年,以晾晒水浸货物为由借住澳门。1557年,通过贿赂中国守澳官员,定居澳门半岛。1851年和1864年,先后侵占澳门南面的氹仔岛路环岛。此后,葡萄牙多次谋求澳门归其所有,但均未得逞。1887年,清政府派代表前往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就澳门协同中国缉查走私问题与葡方举行谈判。3月27日,清政府代表在中葡会议草约中确认葡萄牙可继续留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在此基础上,双方于12月1日在北京签订该条约。共54条。主要内容有:①中国允许葡萄牙留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②葡萄牙可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③葡萄牙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④葡萄牙人可享受中国给予其他国家的同等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1928年4月,中华民国政府通知葡终止该条约,葡萄牙占据澳门失去合法依据。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在北京正式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为占据澳门,于1887年12月1日(清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迫使中国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又称《友好通商条约》。
主要内容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该条约共54款,另有两个附属专约。
条约内容分三类,一是澳门地位问题,二是鸦片税厘并征问题,三是中葡通商问题。与澳门地位有关的重要两款是: 第二款——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1887年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第三款——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仍允无异。
主要影响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条约,是葡萄牙占据澳门三百多年来中国政府对澳门地位做出规定的第一个条约,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条约。也就是说,条约不仅使葡萄牙从此可以“一体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所有侵略权利,而且对澳门地位的规定更是给中国领土主权国家尊严带来严重损害。条约包括澳门地位、鸦片税厘并征、葡萄牙享受最惠国待遇等内容。葡萄牙人终于获得了争取数十年而未得到的“澳门地位条款”与“最惠国待遇”。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虽然再次确认《中葡里斯本草约》中有关澳门的提法,但同时规定:“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1928年4月,中国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政府中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但葡萄牙不走,继续占领着澳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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