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关于
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二为《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规定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继续进行友好合作,以为澳门治权的交接创造更妥善的条件。
性质和组成:中葡土地小组是代表两国政府处理澳门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的机构。土地小组由中葡双方各指派3名成员组成。还可指派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他们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
土地小组以
澳门为常驻地,工作时限至1999年12月19日为止。中方首任组长为张祥霖,现任组长为杨润珍(女);葡方首任组长为拉莫斯。中方曾担任组长的还有谢后和、丁宝年。
①原由澳门葡萄牙政府批出的1992年12月19日以前满期的土地
契约(临时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续期并收取批约费用,但续期年期不得超过2049年12月19日。
②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门
葡萄牙政府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批出年期不超过2049年12月19日的新土地契约,并收取批约费用。
④《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门
葡萄牙政府从新批和续批土地
契约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在扣除开发土地平均成本后,由澳葡政府和日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平分。属于澳门政府所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上述扣除款项,用于澳门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土地收入,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的储备金,存入在澳门注册的银行。必要时,澳葡政府在征得中方同意后,也可将该项基金用于过渡时期的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