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行政法学
介于宏观与微观行政法学之间的行政法学
中观行政法学,顾名思义,即介于宏观与微观行政法学之间的一种行政法学。
内涵特征
中观行政法学的特点是,它既不是停留在仅研究行政权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也不沉溺于研究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而是在中国宪政理论的指导下,具体探讨“隐藏”在行政法律条文背后且又支配行政法律条文的抽象性的理性规则和“精神内核”。
区别联系
中国有的学者从宏观角度研究行政法,其表现为从宪政的角度研究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行政权的性质和作用、行政权的产生、运行和监督等。此类行政法学习称作宏观行政法学体系。中国有的学者则从微观角度研究行政法,其表现为从行政权力具体操作程序以及从行政法律的具体规定内容角度筑建行政法学。此类行政法学则称微观行政法学体系。
理论渊源
自中国恢复行政法学以来的前半段,宏观行政法学居多。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当初有不少政治学和宪法学学者们研究行政法,宏观行政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高,有助于深刻地认识行政法的本质利国家行政权力的地位。但它操作性不强,对具体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缺乏明显而直接的指导意义。因此,自1989年4月中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后,由于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不少人开始研究具体行政法律规定以及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从而出现了微现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对于具体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起了明显的作用。但是,宏观行政法学可操作性太弱,微观行政法学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它虽有明显的操作性,但超先的理论性不够、势必滑向注释法学。鉴此,中国学者们开始意识到需要建立一种中现行政法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7 21:53
目录
概述
内涵特征
区别联系
理论渊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