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办〔2019〕17号),制定本规定。
领导信息
李 强,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丰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安在峰,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丰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机关党建、组织、宣传、扶贫、信访、工会、机关行政、安全生产、意识形态、政策法规工作以及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赵传星,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丰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财务规划、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以及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分管财务规划和基金监督科。
黄贤东,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丰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医疗保障信息化、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经办工作以及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分管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业务和信息管理科。
齐行桥,男,汉族,1977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丰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
主持县医保中心工作,协助黄贤东同志分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医疗保障信息化、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经办工作以及医保中心的意识形态工作。
主要职责
(一)依法起草我县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药价格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方案,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二)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推进建立医疗保障待遇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四)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服务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
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信息、安全、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资产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及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依法起草我县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医疗保障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完善城乡医保筹资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拟订基本照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开展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拟订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和筹资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大病保险目录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政策;拟订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三)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业务和信息管理科)。研究分析全县医疗保障形势,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发展政策和计划;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评估;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内控机制建设,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将医保经办业务下沉至基层;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平台、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控平台和医疗保障数据管理平台,加强医疗保障数据集中、分析、运用和发布,对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人员编制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5名,其中,科长(主任)3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
其他事项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按《丰县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丰县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