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办﹝2019﹞17号),制定本规定。
领导信息
刘香郁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城管局全面工作。
刘成宏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党建、政工、人事、财务、信访维稳、舆情监控、税费征缴、共青团、妇联、工会工作;负责县内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重点项目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作风效能和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行风监督、保密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包括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网络安全工作。分管党总支、办公室、信访科、宣传科、督查科(营商办)、财务科、工会(妇委会)、行风监督科、执法大队。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局日常工作、城管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分管单位的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
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赵仁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全国文明城市”“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负责智慧城市(数字化)管理工作;分管局市容市貌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智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创建办。
负责分管单位的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
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张 聪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市政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老城区修复工程;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光大垃圾焚烧发电厂管理与运营工作。分管市政设施管理科(重点办)、市政工程管理处、路灯管理所、生活垃圾填埋场。
负责分管单位的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
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马树冉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乡村振兴、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乡环卫市场化管理考核、城区垃圾分类工作。分管环卫处。
负责分管单位的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
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刘雪峰 三级主办: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办文办会、行政后勤(办公用房、车辆、食堂、门卫安保、办公设备设施维修管护等)工作、局机关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节约型机关、绿色机关、慢病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涉农扶贫工作;负责统战、老干部工作;协助负责党建、作风效能、督查、环卫工作,协助分管局办公室、宣传科日常工作。
负责分管单位的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
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卜宗杰 四级主办:负责行政审批许可、政策法规、行政诉讼、综治法治工作;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执法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渣土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共享单车(助力车)的监管工作。分管法制宣教科、行政审批科、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城管”窗口、渣土科、停车办。
王高山 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武装部、双拥、扫黑除恶工作;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河长制”工作;负责应急管理、防汛减灾工作;负责户外广告、拆违控违工作。分管武装部、广告科、拆违中队、收费中心。
负责分管单位的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
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党建、意识形态、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或多责管理,即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同时,其他各位领导负责做好分管单位的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场站)、桥涵、照明、停(洗)车场点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起草我县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场站)、桥涵、照明的发展规划,牵头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场站)、桥涵、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年度建设和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工程渣土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场站)、桥涵、照明、停(洗)车场点的行政管理,依法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含分车带绿篱、两侧绿化区域)、广场的绿化管理。
(四)负责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工程渣土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场站)、桥涵、照明、停(洗)车场点行业的监督管理;推动环境卫生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建设中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参与新建道路、住宅小区、临街建筑物、市场设置及建设的方案论证、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固定停(洗)车场点的规范设置,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审批。
(五)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统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督察工作,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场站)、桥涵、照明等城市建设及运维类经费的计划、使用和管理;牵头负责垃圾处理费、户外广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等的征收、监管工作;负责各项经费的内部审计监督。
(八)负责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场站)、桥涵、照明、停(洗)车场点和城市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的建设,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垃圾中转站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十)指导各镇(街道)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接待、后勤、安全、新闻、信息化、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法制宣教科(行政审批科)。依法起草我县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承担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统一管理;承担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对执法队伍管理工作目标、队容风纪、行风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组织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违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承担对城市规划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指导;承担本系统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局网站、办公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承担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容市貌管理科。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的发展规划,牵头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的年度建设和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等城市建设及运维类经费的计划、使用和管理;负责各项经费的内部审计监督;承担城市规划区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的建设,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垃圾中转站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含公交场站)、桥涵、照明、停(洗)车场点和城市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推动环境卫生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建设中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参与新建道路、住宅小区、临街建筑物、市场设置及建设的方案论证、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固定停(洗)车场点的规范设置,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审批。
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城市市容、停(洗)车场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市容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拟订城市容貌标准;督促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承担城市规划区市容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承担城市规划区道路、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零星夜市摊点、停(洗)车场点容貌秩序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各镇(街道)容貌秩序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公用设施、车船体及各类商业户外广告的市场化运作和公益广告发布工作;承担户外广告(店招)附属照明设施的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督促查处各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考评工作;承担指导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店招)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规划区道路保洁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承担环卫行业理论研究;研究拟订全县环卫行业作业规范、标准;承担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餐厨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城市规划区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政策、方案;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含分车带绿篱、两侧绿化区域)、广场的绿化管理;指导全县各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政设施管理科。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市政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导性意见;负责起草城市规划区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和建议;根据总体规划和要求,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公用设施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承担城市道路(含公交场站)、桥涵、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含公交场站)、桥涵、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大、中修工程计划及抢险维修工作;协调处理城市道路及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承担城市道路及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道路及设施工程的技术监管和定额管理工作;制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维修和管理,依法查处破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机构荣誉
先后被评为江苏省文明行业、市“文明单位”、市城市管理先进集体、县城建工作先进单位、综治法治建设先进单位、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
人员编制
县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7名,其中,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
其他事项
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按《丰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丰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