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保护,是指对
专利申请的一种非正式的保护。临时保护有多种情况。在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国家中,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申请人虽尚未获得专利权,但可以享受临时保护。如有人使用其申请专利的发明,申请人有权要求取得报酬,或保留在被授予专利权后补收专利使用费的权利。采用预告专利的国家在发明人登记预告专利后,对未完成的发明所给予的也是一种临时保护。此外,各国一般都有关于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这是从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角度给予发明人的一种临时保护。
在发明公开上可以享受临时保护的通常有三种情况:(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2)第三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3)在学术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对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实行临时保护是发起制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因之一。依该公约的规定,成员国的申请人在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或非官方承认的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只要发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其专利即不因展出而丧失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