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方政府经
反倾销调查后,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且认定倾销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这一措施的主要形式有:临时
反倾销税、
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
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
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
保证金、
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征收临时
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
保证金、
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