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非营利性组织机构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编办等国家九部委的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编委会批准设立、直属临沂市人民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负责统一管理、运作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二)编制和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负责记载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中心地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沂蒙路,临近中银大厦和兰山区政府。
内设机构
综合科
负责市中心各种规章、制度、通知、请示、报告、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公文的起草拟定工作;负责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来文、来函的办理、整理、拟办、答复、归档等工作;负责市中心印章管理工作;负责报刊、杂志、信函等的订阅、分发工作;负责市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及日常办公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负责会议、接待及车辆管理工作;按照车辆管理规定对市中心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做好党务、纪检、工青妇、计划生育、老干及保密、安全、卫生工作;负责市中心全体人员的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职务的报批、调动、晋级、聘任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心,年度预、决算编报及市中心经费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岗位责任制考核及考勤工作。
计会科
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设立、使用、撤销等工作;负责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调拨及核算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及核算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报表的编制、汇总、报送与业务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业务的会计培训工作;负责计算机设备、中心网站、内部局域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计算机操作人员的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工作。
贷款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流程,负责拟订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文本及有关业务表册;负责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建议;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提出拟批意见,按程序报市中心领导审批;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逾期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及对各承办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的考核,并对违规贷款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业务的宣传、及培训、咨询工作。
征管科
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方面的宣传及政策咨询;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具体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流程;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的调查、核实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业务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区的住房公积金征管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督查科
负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规范化要求进行行政执法;负责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落实;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各类行政案件的起诉、应诉及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业务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及信访工作。
市直管理科
负责办理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计息、提取、封存、转移等手续及住房公积金查询折的发放工作;负责受理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与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负责市直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初审工作,并委托承办银行具体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手续;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后续管理工作,积极组织逾期贷款的催收,严格控制贷款逾期率;负责市直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做好各类档案的保管、分类、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分支机构
机构名称
沂水县分中心、兰山区管理部、罗庄区管理部、河东区管理部、郯城县管理部、苍山县管理部、莒南县管理部、蒙阴县管理部、平邑县管理部、费县管理部、沂南县管理部、临沭县管理部
机构职能
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落实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措施和建议,报当地政府同意和市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编制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贷款预、决算;负责审核、办理本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计息、提取、封存、转移等手续;住房公积金查询折的发放工作;审核、办理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变更手续,受理住房公积金缓缴与缴存比例降低的申请;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贷前考察,报市中心批准后,具体办理公积金贷款有关手续;积极组织逾期贷款的催收与诉讼工作;负责按市中心统一制定的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本辖区内会计核算业务。建立本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负责有关数据的传输和查询;负责受理住房公积金投诉事宜,受市中心委托对管理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使用下拨经费,负责做好车辆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业务网点
最新政策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住房补贴等项目。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超过各12%。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四)月缴存额上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689元。
(五)月缴存额下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辖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55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39元。
二、执行时间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缴存基数调整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现任领导
李洪刚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张永民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聂怀祥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季相迎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李兆兴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会主任
参考资料
机构.临沂.
临沂.临沂.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14 08:45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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