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市政府对本辖区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也是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业务上受省环保局的指导。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
环境功能区划。
2、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4、
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区、跨流域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苏鲁边界和市内地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6、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
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8、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0、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市内放射性设施环境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1、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县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管理制度;承办文秘、档案、保密、督办、环境信息及会议组织安排;负责信访登记督办工作;负责车辆管理、接待、保卫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市地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等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拟定机构设置方案,核定人员编制,办理局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备案手续;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调入、调出、辞职、辞退,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和军转干部安置,办理到龄人员的退休审批手续;负责组织局直属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等工作;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岗位职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建立干部培训档案;组织开展全市环保系统内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县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的协管工作;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规划与财务科 拟订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全市排污费的核算管理;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参与编制市可持续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局机关、分局、监测站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协调全市环保系统排污收费的财务检查、审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污染控制科 研究制定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污染防治计划;编制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污染控制工作;负责辖区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组织编制
环境功能区划;配合市创模办参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限制类进口废物初审、煤炭经营资格环保审查、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证明、环境保护达标排放证明、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组织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配合市经济综合部门推行清洁生产;负责环保
目标责任制的分解、检查、验收评比工作;参与编制环保治理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会同规划财务科做好环保补助项目的审核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督管理科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产业协会和技术示范工程;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与交流;组织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法制宣传科 拟订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工作;承担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调查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市环保依法行政业务指导,组织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拟订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自然生态保护政策、规章、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提出建设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承办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核、申报工作; 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农业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监督、指导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全市生态市建设,负责组织生态县区创建工作指导全市
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小城镇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中有关生态内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签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山东省沂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处(下设综合科和水环境协调管理科)负责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承担省沂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流域污染治理规划;确定河流控制断面和总量控制指标;提请省政府下达流域内企业限期治理计划;组织协调跨区域流域边界污染纠纷;办理与跨区域流域环境纠纷有关的建议、提案、议案。
综合科 监督《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制定流域污染治理规划,确定河流控制断面和总量控制指标;提请省政府下达流域内企业限期治理名单计划;综合协调业务联系工作及流域管理处的后勤服务工作。
水环境协调管理科 负责和协调流域河流断面的污染管理、流域总量控制和
水环境容量负荷分配;参与协调废水污染源治理计划和新建项目管理;处理协调跨区域、流域污染纠纷;承办人大、政协流域水环境方面的建议、议案和提案。
环境监察支队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市环保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和县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负责排污费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统计和环境监察报告工作;负责自然生态保护、农业生态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参与处理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负责12369环保举报热线、行风热线、人民来信来访等环保案件的查处;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环境监测站 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