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法区大约包含15个区域:约克郡;丹麦法区五城镇(Five Boroughs of the Danelaw)包跨莱斯特、诺丁汉、德比、林肯、埃塞克斯郡;东盎格利亚王国包跨剑桥郡、萨福克郡和诺福克郡;东密德兰包跨北安普敦郡、亨廷登郡、贝德福德郡、赫特福德郡、米德塞克斯和白金汉郡。
公元9世纪后期入侵英格兰的诺斯人(维京人)定居于英格兰北部、中部和东部地区。878年
韦塞克斯(Wessex)国王
阿尔弗雷德击败诺斯人,翌年签订的
《威德摩尔和约》以
泰晤士河口经
伦敦和
贝德福德至
切斯特的瓦特林大道(Waltling Street)为界,基本上划定了丹法区的界限,丹麦法律和惯例亦在上述地区实行。韦塞克斯国王“长者”爱德华(Edward the Elder)在位期间收复了
东盎格利亚和
米德兰的丹法区。至954年,包括
诺森布里亚在内的丹法区全部并入
英格兰王国。英王
爱德加(Edgar the Peaceful,959-975年在位)又授予丹法区居民以自治权。11-12世纪时,
蒂斯河与泰晤士河之间的英格兰东部地区盛行丹麦
习惯法。
林肯郡及
约克郡等地区仍保留着当时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