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守盗又称“监临主盗”。中国旧律指官吏盗窃自己监管的财物的行为。中国历代对此处罚严厉。汉律主守盗值10金者弃市。唐律窃盗无死罪,止于加役流,而监临主盗30匹绞。明律常人盗窃80贯绞,监管官吏盗窃40贯斩。清律亦同,但计赃改贯为两。历代监守自盗均在贼盗篇加以规定。在现代,监守自盗多由财会人员或物资保管人员所为。罪犯发现犯罪有暴露危险时,常伪造现场,谎称被盗,企图以外盗形式掩盖真象。
判断是否监守自盗主要是通过识别现场的真伪及对案人、财物保管人和周围群众进行访问。伪造现场出入口一般不合常情,有些假造的出入口无法通过。伪造者排除障碍时,一般表现较笨拙,动作不果断,重复动作多。盗窃目标准确,现场一般无翻动或造作地乱摆。造假案人反映的情况往往自相矛盾,与现场情况不符,与群众反映不一致。还可了解当事人的品德,经济土有无困难,发案前后有无反常表现,以及有无转移物品、寄汇财物或开支异常等情况,发现嫌疑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