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丽水市民政局,是丽水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现任局长叶水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市双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六)组织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接收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七)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和老龄工作。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规范全市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审查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一)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
(十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七)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九)负责莲都区地名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致语
社会各界朋友:
和着信息时代发展的节拍,丽水市民政局公众网站与您见面了。
民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
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不仅需要民政人的自身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通过网站这个窗口,我们将向您介绍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民政政策法规、主要数据信息以及丽水民政工作的最新动态,并对大家提出的有关问题尽量作出满意解答,努力为大家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的网上服务。
热忱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意见,顺致美好的祝愿。
丽水市民政局局长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社会救济福利处
优抚安置处
区划地名处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务处
直属单位
婚姻登记处 丽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承办涉外,涉港、澳、台胞、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水阁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承办涉港、澳、台胞、华侨的收养登记及丽水经济开发区、水阁街道办事处的收养登记工作。
儿童福利院
敬老院
光荣院
殡仪馆
救助管理站
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慈善总会
现任领导
廖旭青:丽水市民政局局长
蒋仲胜:丽水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苗:丽水市民政局副局长
服务承诺
《丽水市民政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服务型机关,制定服务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一、承诺内容
1、使用文明用语,接待热情周到,服务耐心诚恳。
2、坚持首问责任制。对来访办事者,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和责任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做认真解答,不属于责任人范围内的,应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3、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理民政事项的单位或个人,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依据、条件、程序、所需的材料或不予以办理的理由。
4、坚持限时办结制。各项民政业务受理后严格按时限办结,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办理。
5、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市直民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最大限度的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违诺处理
凡违反承诺,被社会举报、批评、反映和指控的,经查实,违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当事人致歉;违诺第二次,给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违诺第三次,给予行政处理。
三、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我局监察室投诉。
效能制度
《丽水市民政局行政效能告诫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不良影响,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惩戒性教育。
第三条 行政效能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履行本人职责,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或转办的事项不认真办理,相互推诿,不按时限办结的;
(三)不遵守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在执行公务时,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
(五)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进行索、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八)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行为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第五条 对需要行政效能告诫的,由本系统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决定,局监察室向被告诫人出具《行政效能告诫书》,并对被告诫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被告诫对象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力,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监察室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效能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获得荣誉
2008年,经联评核查和会议审议,获得了由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浙江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12月,被评为“全国民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单位地址
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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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6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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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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