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质量、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现任局长王军。
机构介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设立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质量、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全市产品质量状况。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非食药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组织开展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四)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组织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六)依法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工作。
(七)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依法查处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合格评定等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依法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依法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十二)负责丽水经济开发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相关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 23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 3名、纪检组长 1名、总工程师 1名;科级领导职数 1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名、监察室主任 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 4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 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 2名。丽水经济开发区质量监督所事业编制 3名。
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事业编制 1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 3名。
主要领导
姓名:王军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分管工作:主持丽水市质监局全面工作。
职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协助局长负责计量、科技规划、合格评定、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老干部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计量与科技评管处、机关党委(人事)。
职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协助局长负责行政事务、计划财务、信访维稳、质量、标准化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处)、质量与标准化处;联系丽水市质量协会。
职务: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工作:协组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主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党务)工作,分管监察室;联系工会、共青团、妇委会。
职务: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管工作:协助局长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稽查、行政执法等方面工作;分管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稽查支队;联系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职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协助局长负责法制、行政审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工作;分管法制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驻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联系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丽水市特种设备安全协会。
内设机构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 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处)
综合协调重点工作开展和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新闻宣传、档案、机要、保密、收发、信访、政务信息和电子政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工作;负责局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负责市局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综合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和保卫、基建等事务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协调调研工作。
(二)法制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组织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法制宣传;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承担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三)质量与标准化处
组织实施名牌战略,组织开展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负责分析报告全市产品质量状况;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计划和质量建设政策措施,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创新;推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指导市质量协会开展工作。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订与实施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重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依法组织制定市级地方标准规范,并监督地方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依法受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标准创新;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非食药类)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与科技评管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全市计量器具,组织开展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授权、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规范和监督全市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开展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工作;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合格评定、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
提出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和推广等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五)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
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依法组织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管理和指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指导市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开展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发区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发区分局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
承担辖区内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管理股级事业单位:丽水经济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所。
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
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相当于正科级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依法查处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负责质量技术监督 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的相关工作,并承担产品质量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协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协调或查处跨部门、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案件及大案要案、涉外案件;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丽水经济开发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工作。
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1、对质监系统标准、计量与综合管理方面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2、对质监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对质监系统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受理因产品质量、计量原因或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原因使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
5、受理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举报;
6、就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事项,组织、协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上门为企业服务;
7、反映安全监察及特种设备运行突发事件的情况;
8、受理属于质监部门职能范围内办理的其它事项。
其他事项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相关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受理,按属地原则分级处置。
(三)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直属单位
·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本院主要承担:政府委托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量值传递工作,执行本行政区域强制检定,承担行政部门委托的计量仲裁检定,对工作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服务;提供其他质量检验和社会公正计量服务,出具公正检测数据;提供有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和承担有关科研任务。· 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担负着全市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任务,为安全生产、生活提供保障,开展的主要业务有: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维护保养的监督检验;安全阀、限速器的定期校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司炉、锅炉水化处理、电焊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电梯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场(厂)内机动车辆及管理人员等)的上岗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等。
· 莲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 龙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云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青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缙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松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庆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景宁县畲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事指南
电梯使用十项安全警示
(一)候(乘)梯时不要踢、撬、扒、倚层(厅)门说明:乘客在候(乘)梯时踢、撬、扒、倚层(厅)门,有可能发生乘客坠入井道或被轿厢剪切等危险,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二)使用单位不得将带故障或未检验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说明:使用单位在电梯未消除故障或未检验合格的情况下继续将电梯投入使用,极有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三)不要在未看清电梯轿厢的情况下盲目进入说明:乘客在未看清电梯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将导致人员坠落井道事故的发生。
(四)使用单位不得电梯三角钥匙交给无证人员使用说明:非持证作业人员在未经过培训的情况下随意使用电梯三角钥匙打开厅门,有可能使人在电梯轿厢不在本层的情况下跨入井道,造成人员坠落事故。
(五)电梯超载报警时不要挤入轿厢或搬入物品说明:乘客在电梯超载报警后仍然挤入轿厢或搬运物品,将造成电梯不会关门,影响运行效率,情况严重时将导致曳引绳打滑,轿厢下滑,甚至造成人员剪切等事故的发生。
(六)被困电梯时不要惊慌,应立即呼救、耐心等待、平层出门说明:当乘客在电梯轿厢内受困时,应通过报警装置或召修电话求救,并在轿厢内耐心等待专业人员进行救援,如贸然通过撬、扒、踢门的方式自行脱困,有可能发生事故。
(七)不要乘坐明示禁止载人的电梯(或升降机)说明:乘坐明示禁止载人的电梯(或升降机),因该类设备本身不具备乘人的基本安全条件,极易造成人员挤压、剪切等伤亡事故的发生。
(八)不要在电梯内嬉戏玩耍、打闹、跳跃说明:乘客在运行过程中的电梯轿厢内嬉戏玩耍、打闹、跳动,特别容易导致电梯安全装置误动作,发生“困人”以及伤亡事故。
(九)不要在电梯运行中或关门过程中进出轿厢说明:电梯在运行中或关门过程中,乘客如从电梯轿厢中跑(走)出,易发生剪切事故。
(十)不要让孩童单独乘梯说明:儿童在无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单独乘坐电梯,因无法正确操作电梯按钮会导致其关在电梯轿厢内,特别是在电梯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无法同外界取得联系,得不到及时营救,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办公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北395号
获得荣誉
2011年,经联评核查和会议审议,获得了由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浙江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联系我们.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05-23